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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芸: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力保群众“钱袋子”
时间:2022-02-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1年以来,我院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出台了《经济犯罪领域退赔挽损协调工作机制》,将追赃挽损和严惩犯罪、矛盾化解、维护稳定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督促退赃退赔,最大限度减损挽损,守护好群众的“钱袋子”。截至目前,我院在经济犯罪案件办理中追赃挽损2126万余元。
  搭建平台,多方合力协调追赃挽损。我院创新建立经济犯罪领域退赔挽损协调工作机制,利用基层矛盾调解中心平台资源,设立退赃挽损协调平台,邀请侦查人员、人民调解员、诉讼代理人共同参与退赔工作,积极促成社会矛盾化解。在办理傅某合同诈骗,金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11家被害企业资金紧张,金某的企业也因为金某被羁押出现经营困难。经检察官释法说理,金某表示愿意退赔。我们立即联系侦查人员、人民调解员、被害企业代表、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家属,通过矛调中心协调平台协商退赔挽损事宜。金某家属赔偿11家被害企业166万元,金某被变更强制措施并依法适用缓刑。后来,金某与其中10家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巧用制度,量刑建议督促能退尽退。我们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原则,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涉案人员主动退赃,并将退赃情况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和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依据。在办理顾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办案检察官搭起被侵权企业与顾某的沟通平台,促使顾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并赔偿被侵权企业损失,获得企业谅解。综合全案情况,我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2021年以来,我院对积极退赃退赔的44名经济犯罪案件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对55名嫌疑人建议适用缓刑。
  扩大范围,将涉案非构罪人员纳入退赃对象。经济犯罪案件尤其是涉众型案件中,存在一部分未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却从犯罪活动中获得一定非法利益的人员。为此,我院明确规定将经济犯罪领域犯罪嫌疑人、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人、非善意取得赃款赃物持有人均列为追赃挽损工作对象。对非善意取得赃款赃物持有人,我们一方面联合公安机关,积极劝说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同时在查明退赔财物来源、明确处置意愿后,直接建议法院在判决中对相关财物依法处理。在傅某、陈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我院对涉案非构罪人员王某、翟某退缴的钱款进一步明确来源及处置意向,将款项依法发还被害人。
  拓宽路径,积极追缴挽回国家损失。在一些涉税案件中,由于税务主体被注销,导致税务部门无法追缴税款。我院转变思路,拓宽税款追缴路径,通过召开退赃挽损协调会等措施,全力挽回国家损失。以俞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为例,俞某将发票虚开给栾某的空壳公司,造成国家20余万元税款损失,从中获得2万元好处费。听办案检察官阐述退赔挽损机制后,俞某第一时间退缴了个人非法获利,并主动提出要弥补国家损失。因栾某经营的空壳公司被注销,税务机关无法收取税款,我院就该问题与税务部门协调,代收俞某补缴税款并直接上交国库。
  (作者为诸暨市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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