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理论研究
尉燕丽、何若愚:全程“质检”,拧紧暂予监外执行“监督阀”
时间:2022-12-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浙江省诸暨市检察院聚焦暂予监外执行突出问题,从病情诊断实质审查、异地协作、社会危险性评估、收监执行、后续跟踪监督五个维度,推进“纸面服刑”综合治理,全方位杜绝违法违规暂予监外执行。针对病情诊断中存在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从源头封堵“纸面服刑”漏洞风险,同时对暂予监外执行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灵活创新,破解“判实未执”困境

诸暨市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判决生效后对罪犯开展暂予监外执行容易导致“判实未执”,为更好地解决暂予监外执行工作遇到的难点、堵点,该院牵头推动公检法司各单位明确各单位联系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落实责任,堵塞漏洞,加强衔接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该院联合公安、法院探索病情诊断环节前移模式,在侦查、审查阶段即通过讯问、询问、收集疾病证据等方式,甄选锁定患有严重疾病对象,对可能判处实刑的犯罪嫌疑人由法院提前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病情诊断,顺利解决“判实未执”难题。

针对外地罪犯因身体原因无法开展病情诊断工作,导致长时间“判实未执”的,该院主动与法院、公安局沟通协商,创新运用异地协助工作机制,确保暂予监外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由法院、公安局发送异地协助工作函至当地的法院、公安局,由当地的法院、公安局出面委托当地的医疗机构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如杨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中,杨某在西安因患胃癌需化疗,身体极为虚弱,如将其带至诸暨进行病情诊断,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罪犯的身体状况可能会发生病情恶化甚至死亡的办案事故,通过异地协助委托病情诊断的工作机制能够避免办案事故发生,同时也节约了司法成本,破解了开展病情诊断难的问题。

突出重点,严把暂予监外执行审查关

病情诊断书是判定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基石。诸暨市检察院坚持实质性审查病情诊断书,对标《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从严把握保外就医条件,同时在审查中充分发挥政法机关上下一体化联动优势,积极寻求上级院法医支持,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突破病情诊断审查专业瓶颈,精准严防“纸面服刑”产生。如罪犯何某暂予监外执行提请监督案,医院经诊断认为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该院向上级院申请同步技术审查,认为何某双上肢肌力五级正常、双下肢肌力三级,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即提出不同意暂予监外执行意见,并被法院采纳,避免错误暂予监外执行。

该院还针对在审查中存在应从严未从严、忽视对规范治疗的审查、忽视对社会危险性审查等问题,创设“四步审查”工作法,即从是否属于从严审批罪犯、是否规范治疗、综合审查病情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审查罪犯社会危险性的顺序进行全面审查,并针对鉴定医师对保外就医条件把握不严、诊断不细、担当不足的问题,向相关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督促暂予监外执行诊断规范运行。

多方联动,夯实后续执行监督关

收监执行和后续跟踪监督是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的至关重要的一环,诸暨市检察院通过亲历性监督筑牢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的堤坝。

针对罪犯未成年子女无人抚养难题,该院转变思路、因案施策,着力破解收监执行难题,联合公安、法院、司法、民政等部门,主动对接社会福利机构,多部门联动合力破解抚养难题,确保罪犯安心服刑。

针对“带病”收监执行常态化,该院以系统思维做好“判实未执、应收未收”配套,提升看守所监管医治水平。从基础监管上,注重发现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提升监管基础医治能力和水平,及时监督、排除隐患,确保监管场所秩序稳定,目前诸暨市看守所已建立体检中心用于在押人员疾病的检查治疗。从特殊个案上,看守所采购具体罪犯所需的医疗设备来提高羁押场所医疗水平,保证有羁押风险的罪犯在押期间的生命安全,确保交付执行有保障。如罪犯赵某被收监执行后,因其患有睡眠呼吸障碍综合征,为避免其发生猝死,诸暨市检察院监督诸暨市看守所配备便携式呼吸机,用于罪犯赵某的疾病治疗。

此外,针对暂予监外执行未规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限、实践标准不统一等情况,该院还建立常态化跟踪监督机制,一是探索建立严重疾病随机鉴定制度,随机抽取一家符合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保外就医事项鉴定,有效打破基层“垄断鉴定”问题;二是强化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疾病治疗报告监管监督,要求社区矫正机构督促罪犯按时提交治疗就诊记录,检察机关严格审查社区矫正机关同步抄送的病历材料。如罪犯黄某收监执行监督案,通过对其病历材料的审查,发现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病情好转,已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即向司法局提出收监执行检察建议,目前该罪犯已被收监执行。

(作者单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院领导介绍
机构设置
本院荣誉
工作报告
检务指南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博
官方微博
头条客户端
头条客户端
友情链接
区县院链接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310号

邮编:312000

版权所有: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