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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红:践行“枫桥经验”优化轻罪案件办理
时间:2023-11-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三年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开展轻刑犯罪诉源治理,切实发挥检调力量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三年来,共对400余件轻刑案件开展检察环节调解,其中调解成功270余件,对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开展矛盾化解工作,通过刑事和解不起诉70余件。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轻刑案件刑事和解,同时通过主动履职将纠纷化解在基层,持续高质量释放社会治理效能。

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为平台,加强检警协作

一是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刑事案件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实施意见》,从监督制约、协作配合、信息共享等三大方面研究制定出21条具体、可操作的工作细则,开启检警监督协作办案新模式。

二是制定轻罪类案不移送审查起诉备案机制,有效防止“程序空转”。轻罪类案不移送审查起诉备案机制指的是对于移送后将作相对不起诉的轻罪案件,如因邻里纠纷发生的故意伤害类的轻伤害案件以及故意毁坏财物、小额财物盗窃等侵财类案件,针对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意较小,综合考虑退赃、刑事和解等因素,以检察备案方式使案件在侦查阶段即终结。三年来共备案审查案件70余件,对其中60余件案件同意公安机关撤案。

三是精准把握案件打击范围,开展案件提前介入及引导侦查工作。在提前介入电信诈骗下游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等案件时,上虞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制定专案提前介入机制,通过介入引导,按照下游犯罪嫌疑人的作用、危害后果等进行分类,缩减刑事打击范围,对50余人作终止侦查处理。

注重当事人权益保护,做实轻罪案件办理“后半篇文章”

一是开展涉案财物规范处置工作,聚力追赃挽损。依法及时处理涉案财物、确保涉案财物管理规范,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在办理诈骗、盗窃等涉及财产损失轻罪案件时,督促犯罪嫌疑人及时退赃。将涉案财物的调查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同时打通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化管理网络,实现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共享。

二是检调对接促刑事和解,为矛盾化解发挥检察作用。在办理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涉及人身损害案件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及自主调解作用,促成案件双方进行刑事和解,并视案件情况在起诉时提出轻刑量刑建议或作出不起诉处理。

三是开展社会调查。案件审查过程中,办案检察官通过走访社区、学校等进行社会调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邻里关系等。在办理孟某寻衅滋事案中,为还原案件事实真相,办案检察官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背景调查,走访其生活圈、工作圈相关人员,后形成调查报告。在此基础上,就案件举行公开听证,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及刑事和解因素,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瞄定轻罪小案隐藏的社会问题,多手段履职促社会治理

一是聚焦民生痛点难点,延长履职链条促平安建设。在依法办好每一个“小案”中做好社会治理“大文章”,深入探究个案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及内在规律,精准把脉“已病”、精确查找“未病”,从而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在办完全省首例高空抛物案后,对在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主管部门履职,利用物业日常宣传及主管部门定期巡查等方式防范高空抛物危险。

二是畅通行刑衔接移送机制,确保法律监督有效到位。建立行刑反向衔接机制,针对相对不起诉的刑事案件,及时移送处理结果并告知职权单位,建议根据行政法规依法处理。如办理熊某非法狩猎案中,熊某在退出非法获利的同时,根据其主动缴纳生态资源损失赔偿费这一情节,与行政机关沟通,确定最终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明确不起诉后续处置环节责任主体,确保行政处罚罪罚相当。

三是走基层进社区,深入开展普法。切实履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紧扣群众需求,多维度开展针对性普法宣传,逐步让“精准普法”落地有声。打造全省首个法治综合教育基地生态环保展厅,依托该教育基地,在世界环境日、全国生态日等重要时间节点,联合相关单位、专业协会、爱鸟人士等开展“爱鸟护鸟”系列活动,邀请曾因非法狩猎而被相对不起诉的人员加入普法志愿者队伍。开展“三联三促走基层”活动,进入结对村社,为群众解答法律问题。

(作者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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