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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业:民事检察数字化的实践路径与未来展望
时间:2025-03-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摘要】对民事检察数字化的概念、发展困境及阶段性特征达成理论共识,对于民事检察数字化的实践路径选择及未来展望具有指导意义。本文通过梳理民事检察数字化的现有实践,以“数据、技术、平台、思维与认知”四个数字化要素的参与程度为基础,将民事检察数字化划分为“检察业务数据化、检察数据业务化、检察业务智能化”三大阶段。目前民事检察数字化已进入智能化阶段,在这一阶段不仅需要将数字能力和方法与检察思维与认知深度融合,还必须具备足够的预见性和前瞻性,构建检察数字治理机制体系,让每一数字化要素充分融合才能打开民事检察智能化的价值新空间。

【关键词】民事检察 数字化要素 检察业务智能化

2021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出台,对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出明确要求,随后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启动检察大数据战略。截至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在检察业务数据化及检察数据业务化阶段已取得不少成绩,并逐步开启智能化探索。

一、民事检察数字化概念及困境

民事检察数字化概念决定了民事检察数字化的发展半径,民事检察数字化的发展困境指引着民事检察数字化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大数据民事法律监督与民事检察数字化

在大数据战略背景下,学界与检察系统大都从本体、现象及策略等角度将大数据术语与检察监督进行融合表达。目前主要存在“大数据民事检察监督”与“民事检察监督数字化”两种概念。

虽然两种概念都采用了“技术手段+法律概念”的组成方式,但由于“大数据”与“数字”的文义解释不同,使得两种概念产生了不同的内涵与外延。大数据民事法律监督,是指将已经数字化的信息,通过比较、关联、分析等加工处理得到进一步信息,其逻辑链条是“数据—信息”。例如,利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将已经数字化的各类数据通过碰撞分析获取监督线索。民事检察数字化是指原有的检察办案卷宗及办案方法等纸质材料都转化为可以数字化存在的各类数据,然后将数据作为生产资料,把算法作为生产工具,用数据来优化甚至设计业务。民事检察数字化过程不仅包涵“数据—信息”的数据产生阶段,也包含“数字—数据”的数据加工阶段,甚至可以延伸出“信息—业务”的再生产阶段。

由此可知,大数据民事法律监督属于民事检察数字化的下位概念,大数据民事法律监督主要强调大数据辅助检察办案的工具价值,而民事检察监督数字化不仅包括大数据概念,也包涵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赋能检察监督的本体性价值,未来具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故本文在民事检察数字化的概念下进一步探讨民事检察数字化的现有路径及未来发展方向。

(二)民事检察数字化困境

由于民事检察与其他检察业务扮演的角色不同,民事检察数字化呈现出具有鲜明特点的数字化困境。

1.角色定位带来的数据困境

检察监督数字化不仅需要检察机关的内生数据,更加需要源自司法行政机关的外延数据与覆盖广泛的社会数据。因四大检察部门在检察监督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不同,其获取外部数据的难易度并不相同。例如,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检察部门不仅承担着监督者的角色,也作为一方主体参与整个案件办理,参与者与监督者的双重角色使其在数据获取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而民事检察部门作为单纯的法律监督者,要想获得法院与公安机关的数据就较为困难。例如,在民事检察办案中,检察机关尚不能批量调阅法院的审判、执行活动数据。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只能从法院已经公开的有限数据与零散的社会数据中进行调查核实,但这些数据只能反应浅表性行为违法,不能满足深层次监督的需求,从而导致监督效率与监督效果的大打折扣。

2.智慧法院给民事检察数字化带来的新挑战

随着人工智能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深度应用以及相关配套机制的跟进,案件发生实体错误和程序违法的几率已经大幅降低,尤其是程序性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以人工智能应用水平较高的杭州互联网法院为例,2019年度涉网案件的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9%,自动履行率达98%,留给民事检察监督的空间已极其有限。

3.检务技术标准化和深层次运用不足

目前,各地检察机关正在应用的检务技术手段不仅尚未统一,且都停留在比较简单的层面。首先,由于地域、部门之间的壁垒没有打通,民事检察数字化领域未形成统一适用的技术手段与平台,技术标准化运用任重道远。其次,现有的技术应用尚停留于浅表层次的信息提取与数据筛查,只能应用于线索排查。面对复杂的民事检察监督事项,开展调查核实尚需深层次的技术应用,从而突破调查核实难的瓶颈。

二、民事检察数字化的阶段特征

从技术发展史看,民事检察数字化的现有实践总体可划分为三个阶段:检察业务数据化、检察数据业务化、检察业务智能化。以时间为轴线,三个阶段的发展整体上呈现出比较明显的先后关系,但对个体的一个时间段而言,表现出交互发展态势。此外,由于阶段发展侧重不同,具有不同特征。

(一)检察业务数据化:信息化阶段

信息化是一种管理手段,信息化工作就是让管理信息化。民事检察信息化通过采用案卡回填、文书自动生成、移动阅卷等技术,将检察文书进行解析、识别和提取,自动生成表格式、要素式的数据,实现案件的受理、分配、审查、办结等业务流程的线上管理,并通过强化流程节点管理,对程序性违法风险进行预警,规范办案程序,帮助各科层的检察办案人员了解“案件现在是什么情况”,“流程进展到哪里”等一切动态信息。

业务数据化过程帮助检察官从重复性、机械性劳动中解脱出来,大量的检察业务数据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从而为讨论数据甚至大数据奠定了基础。但这一阶段偏重于为基层一线减负,重在管理,只记录业务过程,生产业务数据,就如何运用检察数据批量发现案件线索、解决案件问题还是延续传统的马克斯?韦伯“科层制”模式,也就是说该阶段的数字化只解决了“业务—数据”问题,“数据—问题—决策”阶段的数字化尚未触及。

(二)检察数据业务化:数字化阶段

与“检察业务数据化”单向采集检察内部数据不同,检察数据业务化阶段的检察数据将突破数据壁垒、谋求数据共享作为重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外部数据的加入,为数据赋能业务办理提供强大动能。检察数据业务化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

1.民事检察监督大数据平台

民事检察监督大数据平台的建设,不再局限于检察系统自身平台与内部数据的应用,而是更加积极地参与政法跨部门一体化协同办案数据共享。例如,嵊州市检察院打造的数字“枫桥经验”法律监督服务平台,已打通基层治理四平台、12345政务热线、矛调中心、司法监督中心、行政执法中心等数据壁垒。截至2023年7月底,已汇集上述基层治理类信息40余万条。在“府检联动”框架下,大数据平台正逐步将社会治理领域的数据资源转化为民事检察数据资源,并且通过该平台的焦点匹配功能,可以提取群众投诉的虚假诉讼、法官违法、企业欠薪等民事检察办案线索。

2.民事检察监督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运作逻辑,是法律人比较熟悉的司法三段论。目前法律监督模型之所以成为大数据战略落地的核心关键,主要在于法律监督模型的底层是演绎逻辑,与法律哲学的底层方法论一致,最能匹配一线检察官的思维方式和办案模式,辅之于大数据平台集成的海量数据,基本可以实现民事检察监督线索的批量发现与案件的类案办理。

目前民事检察监督的数字化探索已经进入深水区,初探阶段的“小、精、专”务实优势,正在转化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集约式发展的困境:

(1)建模同质化问题突出,尚未形成同类别监督模型的集成应用。民事检察法律监督模型开展初期选择了小切口建模方式,一方面是检察办案的主动选择,小切口建模更利于案件审查,能够更具针对性地发现类案线索,另一方面是迫于数据资源限制而被动接受,比如,某市检察院开始想搭建“终本案件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发现模型”,但因当时能够拿到的数据有限,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搭建“涉社保终本执行类案监督模型”。之后,各地检察部门才逐一突破数据限制,陆续仿照此模型,逐步完成对终本案件被执行人是否有车辆、房产、公积金或股权等模型建设。该批模型虽具有很强的相似性,但由于开发时间与开发主体不同,依旧散落于不同的监督场景中,尚未实现同质化模型的集成应用。

(2)重模型经验共享,忽视检务技术手段应用。目前支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检务技术手段以开放式信息抽取与交集算子运算为主。例如涉住房公积金终本执行类案监督模型与涉被执行人主体失格类案监督模型,虽然数据需求与建模步骤不大相同,但应用的都是开放式信息抽取与交集算子运算技术。在“一地突破,全域共享”的模型推广实践中,由于上述两项技术尚未有平台依托,模型共享大都仅限于思维经验上。各院若是自行搭建检务技术平台,则会导致大量的重复建设,浪费科技资源,若是仅学习模型建构思路,因缺乏技术支撑,则会走向人工筛查的老路,从而背离了数字模型的初衷。

(三)检察业务智能化:智能化阶段初探

《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的“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模式,指引了民事检察监督的智能化方向。检察业务数字化、检察数据业务化与检察业务智能化的差异,根本上源于管理者对“数据和业务关系”认知上的差异,这种认知不仅是技术层面的选择,更是基于对大政方针、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检察组织管理和业务办理的深度思考,绝非是选择和实施一个软件系统来替代传统人工管理的简单替换。

近年来,一些基层院的数字化实践在经历了检察业务数字化、检察数据业务化后,开始进行检察业务智能化探索。例如,嵊州市检察院研发的资金交易流水分析系统,通过在一个平台上实现“数据+技术+平台+思维认知”四个要素的有机统一,运用AI深度学习技术,构建数据智能感知模型,自动发现隐藏在数据中的潜在信息和深层次关联关系,基本可以实现智能捕捉定期交易、关键事件节点资金转移等案件异常情况,具体发展阶段如表一所示。但由于检察业务智能化尚处于起步阶段,尚需要大量的技术支持与制度保障,以明析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表一:资金交易流水分析系统

要素

模块应用

数字化阶段

数据+技术

格式清洗不同银行不同格式的资金建议流水,具有共同交易账户查询、对象关系叠加分析、账号画像统计分析等功能。

检察业务数据化

数据+技术+平台

所有功能全部附着于“资金交易流水分析系统平台”,只要获取账号密码便可实现数据与技术的全部共享。

检察数据业务化

数据+技术+平台+思维认知

检察官与技术团队深度合作,不断优化平台功能,突破场景限制,只要涉及资金交易流水分析的案件都可应用该系统。

目前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已应用该系统办理非法集资、医保诈骗类案件,查清了相关资金流向;民事检察部门也正积极推动该系统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等新领域拓展。

机器的自我学习

AI深度学习技术

检察业务智能化

三、民事检察的数字化要素

检察数字化的每一阶段都离不开“数据、技术、平台、思维与认知”四个数字化要素的深度参与。

由于数字化要素侧重有所不同,使得民事检察数字化的各个阶段呈现出不同特点。如表二所示,检察业务数据化阶段采用“数据+技术”的模式,重心在于以技术提取业务数据,生成民事检察数字化的数据语料。检察数据业务化阶段则将工作重点放在平台建设与思维认知上,通过打通跨部门一体化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实现数据共享;通过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以经验驱动代替数据驱动,使办案经验以数字化方式获得广泛推广,实现批量发现检察线索。民事检察智能化发展阶段,更加强调“数据+技术+平台+思维与认知”四个要素的均衡发展,四个数字化要素相互交织,形成民事检察数字化这台巨型机器的血肉、骨骼、思想与灵魂,它能够随着时代的要求不断进化出新的生命力。

表二:民事检察的数字化要素参与度


角色定位

检察业务数据化

检察数据化

检察业务智能化

大数据平台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数据

语料

数据+技术

(重技术)

数据+技术+平台

(重平台)

数据+技术+平台+思维与认知

(重思维与认知)

提质升级

均衡发展

技术

工具

平台

载体


思维与认知

神经网络



机器的自我学习

深度融合




四、民事检察智能化发展方向

大数据战略的最终目标是重新塑造检察监督格局。新时代,检察机关亟待从“点”升级到“面”扩充到“体”去回应检察监督的格局问题。检察业务数字化主要解决“点”的问题,检察数据业务化主要解决“面”的困境,而检察业务智能化将会突破“体”的束缚。推动检察监督模式的系统性变革与格局重塑可以参照以下路径:

(1)升级路径一:“检察官”+“技术员”的角色嵌入

民事检察部门的单一监督者角色不可避免的带来跨部门数据共享壁垒,因此在加强部门协同以制度化规范打通数据壁垒的同时,也要积极的提升自有角色,通过自身角色的转变升级去弥补原生角色的不足。将一线检察官和技术人员整合为一个团队,让技术人员与检察官的角色由“游离”转向“嵌入”,技术人员要切实了解检察监督业务,理解检察监督需求;检察官要实质参与技术研发,扮演法律知识工程师的角色[ 王禄生:《论法律大数据“领域理论”的构建》,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2期。]。以“检察官+技术员”的角色升级实现数据应用的升级,从单向的采集或翻译数据转为双向地连接和应用数据,从事后汇总数据、分析数据转变为在事中就能够连接数据并借助数据优化业务,从被动地应用数据转变为主动要求设计数据。

(2)升级路径二:“办案经验”+“技术手段”的平台共享

知识与经验因为有了纸张作为载体才得以长久的传播,办案经验与检务技术同样需要平台作为载体进行推广。在检察智能化阶段,平台将作为重要的传播载体,不仅负责为一线检察官提供算力、数据库和其他智能辅助工具的支持,也将促进各地检务技术手段的大融合,通过平台共享实现办案经验与技术手段的双重共享,从而真正实现“一地突破,全域治理”。

(3)升级路径三:“线索发现”+“调查核实”的智能辅助

应对民事检察线索多但成案难的监督困境,提升办案人员调查核实能力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检察数字业务化与检察业务数字化阶段常用的检务技术大都限于线索发现类技术,可用于调查核实的智能辅助技术尚未被大量开发与应用,因此在检察业务智能化阶段要更加注重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的调查核实功能,提升三查合一办案能力,进而打通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之间的业务壁垒。

(4)升级路径四:“业务办理”+“社会治理”的空间拓展

应对智慧法院对民事检察监督的空间压缩,民事检察不仅需要紧跟法院数字化改革步伐,以数字化监督数字化,更要以数字化拓展民事检察的内涵与外延。检察业务智能化对管理者来说不单单是对某一要素的升级理解,而是对检察业务甚至是对组织的重塑。因此这一阶段的数字化,民事检察监督也需进一步调整办案结构,以支持起诉、检察和解等延伸型的检察监督方式、预防性法律制度,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以深层次的监督拓展监督空间。

正如我们在全面推行检察大数据战略前,不曾想到检察业务数据化与检察数据业务化将会释放出如此大的检察红利一样,检察监督智能化也将会是一片亟待开发的蓝海。

(作者单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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