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机关以提升办案质量为核心开展的内部案件质量监管活动,对于反哺案件办理、提升检察办案履职质效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一取消三不再”的工作要求和贯通推进“三个管理”的工作格局下,亟需对办案部门自查缺位、评查方式方法陈旧、同体监督难破除、结果管理运用不足等掣肘案件质量评查高质效开展的问题进行系统性检视和重点研究,从案件质量源头把控、过程精准评价和结果多元运用等方面进行破题,以扎实有效举措推动案件质量评查常态化、规范化、实质化,做到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工作要求相适应。
关键词:“三个管理” 案件质量评查 高质效
案件质量评查是建立健全高质效办案规范体系、促进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一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健全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制度,压实业务部门自我管理、案件管理部门专门管理和相关部门协同管理责任”,并修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检查评查规定》”),以进一步加强对检察官司法办案质量的监督管理。因此,基于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和案件质量“大检查”体系,需要正确看待和处理案件办理、案件管理与落实司法责任制之间的辩证关系,以案件质量评查的常态化、规范化、实质化开展,服务检察履职办案回归到高质效办案这个本职、本源上来,从而进一步优化检察管理。
一、案件质量评查应当关注的三个维度
(一)业务管理维度
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机关自身对检察权行使的一种自我检视和评价,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对案件实施管理的延伸和业务管控体系的重要一环,承载着从微观层面“管住质量评查”到宏观层面“管好检察业务”的双重价值。实践中,案件质量评查往往被狭义地理解为对具体个案进行评鉴的业务管理活动,而忽视了其本身对于整体检察业务管理的重要意义。业务管理在检察管理中处于决策范畴,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常态化、规范化、实质化开展,能够为决策者快速摸清检察机关主、被动履职案件管理“底账”和办案“底数”,发现检察履职过程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找出办案质量问题和工作短板,从而为下一阶段检察权运行的监督管理、检察资源的合理配置调整以及“三个结构比”的优化等方面,提供决策支持所需要的实践依据和方向,压缩检察管理成本、提升司法体系产能。
(二)案件管理维度
案件是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载体,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案件管理的优化是提升案件质量的第一选项”。应勇检察长多次强调,“高质效案件是办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且“绝不是案管部门一家的事”。《检查评查规定》明确了办案人员自查和检务督察部门追责分属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的首、末两端,而案件质量评查则处于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对此,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一“桥梁”的重要性,以案件质量评查推动办案部门自查整改向检察官自我管理延伸、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向检务督察部门追责衔接,将办案部门的自我管理、案件管理部门的专门管理和相关部门的协同管理统一于高质效办案实践,提升“案”与“人”的关联协同,最大程度释放案件案件质量评查对案件管理的效能,引导“有形管理”向“有效管理”、“软性约束”向“刚性监督”转变。
(三)质量管理维度
案件质量是“案件办理”与“案件管理”综合作用的结果,既关系到质量管理本身,也关系到检察工作全局。构建案件质量检查与案件质量评查相结合的案件质量“大检查”体系,一方面,要正确看待检察官在案件办理中自查、办案部门在案件归档前核查和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办结后组织评查的关系,形成不同阶段、各有侧重的案件质量管理梯度,促进司法责任制能够落实落细到每一个案件的每一个办理环节。另一方面,要根据条线特点和案件类型,建立健全“每案必检”工作机制,综合运用“随机+重点+专项”的评查模式,推动“四大检察”重点案件评查全覆盖,有效解决当前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呈现出的“四多四少”问题,持续做实“三个善于”,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对于统一规范案件办理、纠错防错的重要价值导向作用和实践意义,以高水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管”出高质效案件办理。
二、当前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检视
(一)案件办理与质量评查的辩证性认识不清
一是案件质量评查与条块案件质量管理割裂。在检察业务管理组织体系的架构中,办案部门的自我管理与案件管理部门的专门管理分别具有“基础”和“枢纽”的重要意义。在认识层面,“案件质量评查与条块案件质量管理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发挥对案件质量监管的作用”,但在实践层面,案件管理部门通过统筹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以实现对检察机关案件的集中监督管理,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程度上弱化甚至替代了办案部门自身本应承担的案件质量管理职责。换言之,办案部门的条块管理职能在案件质量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和有效运用,办案部门与案件管理部门对于谁是管理主体,在认识层面和实践层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机械性割裂,导致在具体的工作中未能形成优势互补、齐抓共管的管理格局,削弱了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的实效。
二是案件质量评查启动与审查办结节点混同。案件质量评查是对“已经办结”即诉讼程序终结、有终局性诉讼结果的案件进行“全面体检”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管理活动。对于仅在检察机关办结但诉讼程序仍在继续的“案结而诉未结”案件,不能列入被评查案件的范围,不能进入案件质量评查程序。因此,对于案件的“办结”节点,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予以具体界定该案是否已处于“已经办结”的状态,从而确定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启动时间。但实践中,案件质量评查的启动通常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案件的“审结”作为启动评查的标志,即评查组织部门通常错误地将案件的“审结”当作“办结”,在“选案”这一初始环节即发生了节点混同的错误,进而启动案件质量评查,造成部分案件在整个诉讼流程尚未结束的情况下就被纳入案件质量评查的范围,徒增不必要的案件重筛工作。
三是案件评查结论定档与责任追究环节错位。案件质量评查既反映检察机关案件办理的整体质量,也反映具体个案办理的情况。通过对个案开展检查评查后进行结果等次的审查认定,是评估案件办理质量优劣的重要参照。但是,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等次的定档与司法责任追究之间并不具有对等性,其原因在于案件质量评查的对象是“案”,而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则是围绕着“人”的责任进行界定与追究展开的。最终基于该“案”是否对“人”追究司法责任,应当依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相关规定,由检务督察部门经过依法调查后再提出是否追责的处理建议。但实践中,存在检察委员会直接充当惩戒决策者,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等次与追究司法责任进行不当关联挂钩,直接对评查认定的瑕疵案件、不合格案件的办案检察官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司法责任的归属、认定、追究存在一定程度的失偏。
(二)案件质量评查实质性开展不足
一是评查一体化履职欠佳。检察一体化管理是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进而更好地落实“三个管理”。在当前省级层面开展跨地区重点案件交叉评查、专项评查正逐渐成为评查常态的趋势下,部分省、市、县三级院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分工存在严重同质化、上下一般粗的情况,未能建立起不同主体、不同层级、各有侧重、梯度分明的案件质量评查资源统筹管理和人员调用规范体系,主要表现为:部分省级院的案件管理部门突出抓总牵头、组织协调各方的统筹功能不强,市级院主导、具体实施方案不成熟、措施不具体、把关不严格,基层院本层级内的案件质量自查、评查效果亦差强人意。从整体上看,评查案件质量的“人”与“案”尚未在检察一体化履职的框架下被统一管理使用,内部监督管理的整体效能仍有待进一步释放。
二是评查重复化较为突出。近年来,通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来查找办案问题已经成为管好检察办案业务、提升办案质量的重要抓手,不同业务部门、不同层级的检察机关甚至跨区域的司法巡查,都在不同层面、不同程度上开展此项工作。但实践中,评查组织部门在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或者利用智能辅助平台进行案件选取时,往往未能根据该次评查工作的要求有效区分案件类型属性,或者囿于案件筛选算法逻辑局限而未能有效识别案件的评查状态,导致同一案件被随机抽查后又被纳入上级检察机关重点评查或司法巡查专项评查范围内,客观上造成同一案件被不同评查主体重复抽取、重复评价。这种情况不仅直接背离了《检查评查规定》中对评查类型进行不同区分的初衷,也给案件管理部门以及办案检察官带来了不必要的工作负累,“每案必检”在一定程度上被异化为“每案多检”。
三是评查报告空心化严重。案件评查报告是反映案件办理质效和记载评查情况的直接载体,如实记录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撰写具有实质性内容的评查报告,也是评查人员正确履行评查工作职责的重要体现。但实践中,相当部分的评查人员往往没有沿着案件质量评查逻辑的指引对案件质量进行全面评查,而是以“证据链不够完整”“未详细讯问”等概括性语句,避实就虚、“蜻蜓点水式”地潦草带过相关质量问题。重点评查、专项评查和随机评查的报告中或没有按照评查报告模板的提示要求进行叙写,或没有围绕所评查的案件具体类型和重要问题进行实质性分析说理,给出的理由与拟作出的案件质量等次在逻辑关联度上不强,虽然形成了个案评查报告但评查报告内容呈现“空心化”,严重影响了评查工作应有的严肃性。
(三)案件质量评查“高质效”体系尚未形成
一是评查侧重不清,不精于评。随机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是当前对于案件质量评查类型的通用划分,各自承担着不同的功能与价值:随机评查凭借对大量案件的随机抽查,能够从宏观层面把握案件整体质量状况;重点评查聚焦特定范围的关键案件,有助于精准解决疑难复杂问题;专项评查则针对特定类型案件或突出问题,实现集中突破与深度治理。但实践中,大多数评查组织部门并没有充分认识到不同评查类型之间的差异,评查人员在具体评查时对案件质量评查要点把握不准,或简单地将所有评查都当作同一类型的评查,或对不同类型的评查适用同一类评查标准,导致随机评查抽样无法全面反映整体情况,重点评查难以突出关键症结,专项评查也不能有效解决特定领域的突出矛盾。各类评查失去了应有的区分度和评查针对性,严重影响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实际效果。
二是评查力度不够,不敢于评。案件质量评查是对检察办案工作的一种事后监督,属于专门的办案监督工作,对于把控案件质量、输出合格的“检察产品”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一方面,有的评查人员在开展评查工作时,未全面深入审查案件卷宗材料,仅凭形式审查就草率给出评查结论,甚至预先设定好评查结果,对明显存在的办案瑕疵和错误不愿明确指出、具体阐述,避重就轻,不敢“动真碰硬”,让评查流程沦为走过场。另一方面,在有的案件质量评查活动中,评查组织部门不敢于直面案件质量可能存在的问题,而是通过前期人工筛选的方式选择毫无争议的简单案件进行评查,以营造办案质量较高的假象。这些行为“不但严重影响了评查工作质量,更不利于及时发现制约检察工作高质效开展的短板、弱项”,在落实司法责任制上打了折扣、掺了水分。
三是评查转化不佳,不善于评。对于案件质量评查等次结果的认定,是提升检察机关整体办案质量和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最后一公里”,直接关系到对检察官办案质量的精准评价。但实践中,通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来推动实现“案”的管理与“人”的管理的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在评查时未能充分考量引导规范司法行为与依法保护履职积极性的平衡,或仅以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相关回函未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就对该案的办理一概作否定评价,或仅因个案中部分程序性环节缺失而忽略了案件在实体问题上的处理妥当性考量,就将案件机械地评定为瑕疵或不合格案件等等。这种不尽客观的等次评定及结果的不当转化运用,既无法准确反映检察官的真实办案水平,也难以对案件质量的提升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反而成为提升质量管理的障碍。
三、案件质量评查的完善路径与方向
(一)坚持“高质效”评查的基本原则
一是“自查+评查”原则,做好源头预防管理。高质效的案件办理和案件管理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高质效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既离不开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分别作为案件质量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和第一责任人的自我管理,也有赖于案件管理部门通过统筹评查工作,弥补办案部门自查力度不够、效果不佳、问题暴露不足等局限。基于此,一方面,办案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案件从程序到实体、从流程到效率等方面的自查管理,对能够整改的案件质量问题及时补正。另一方面,案件管理部门要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向办案部门及时反馈评查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帮助办案部门将暴露出的“问题”转化为质效提升的“锚点”。通过办案部门自我管理和案件管理部门专门管理“两条腿”走路的协同模式,结束长期以来案件质量管理的“跛脚鸭”状态,缩短质量管理压力链条,为检察权的充分正确行使和案件质量全面审视提供双重保障。
二是“评案+评人”原则,做好双向责任管理。在当前员额检察官自动具有评查员资格的框架设计下,案件质量评查实际上是检察官之间对司法办案活动以专业化的审视来评判检察履职质效的管理活动,需要从规范评查和正确履职两个维度进行把握:一方面,对案件质量问题进行评价和认定要有理有据,在依照相关法律、诉讼监督规则和《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案件质量评查要点指引(试行)》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个案因素,全面综合、客观公正地拟定出合理的案件质量结果等次,同时畅通对结果等次异议的申诉渠道,确保承办检察官的权利得到及时救济。另一方面,参与检查评查的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检查评查工作质量负责。对于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指出案件存在的质量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工作意见建议的,要在日常管理评价中予以正向激励。对于滥用评查权力,导致后续发生错误评定案件质量等次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进行反向约束,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是“微观+宏观”原则,做好结果导向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既是评估案件质量的最直接形式,也是促进案件质量提高的最有效手段”。在一体抓实“三个管理”的大背景下,案件质量评查呈现出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被列入检查评查的案件都带有很大的随机性,很多案件本身确实不存在质量问题;二是监管的目的虽然带有个案评价,但更重要的是从中找到业务运行的薄弱环节与工作短板,从而以点带面的改进工作。具体而言:从微观层面上看,要通过案件质量评查聚焦司法办案标准和法律统一适用的困惑,帮助检察官寻找改善和解决办案质量问题的策略,增强反向审视成果运用的实效性,从而更好办理案件。从宏观层面上看,对于评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必要的质量管理环节,应当加强对案件管理的对症分析和总结提炼,最大限度发挥案件质量评查服务检察管理中心工作、提升监督质效和保障权力规范运行的多重功能价值。
(二)建立“高质效”评查的闭环体系
一是进一步完善评查对象和类型确定机制。在方法论层面,要以量为基、实现覆盖。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所有案件类型和重要办案程序都纳入案件质量评查的内容范围,确保对全部案件质量进行覆盖性、过程性监督评价,防止出现“因人而评”“四多四少”等结构失衡、评查偏误等问题,实现“每案必检”向“每案必评”的更高管理目标迈进。在实践操作层面,要以质取胜、强化协同。加强办案部门与案件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根据一定时期、一定阶段内案件数量的变化趋势,共同会商确定案件质量评查类型,处理好案件检查与评查的统分结合,掌握业务管理需求动态,确保案件质量评查在方向上与检察工作全局同频共振。例如,对于上级检察机关要求重点关注和评查的案件,要不折不扣评查到位;对本地业务质效分析研判或者流程监控中发现的异常点、问题点,确定开展针对所发现问题的专项评查,通过评查一批案件、规范一类问题;对于其他案件,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开展随机评查,形成常态化监管力。
二是进一步优化组织模式和等次认定程序。在组织模式的运行上,案件质量评查要往分级实施、随机分案评查的方向进行。具体而言,市级院要在省级院的指导下,常态化、规范化、实质化开展提级评查和跨地区交叉评查,市县两级院还应当在重点案件、专项评查案件以外随机抽查其他案件。以“最多一次”(一次启动三级评查核定记为一次)为原则,省级院每季度对各地已常规抽查的案件进行抽查,同时检查评价被抽查案件质量和评查质量。在等次认定的程序上,采取基层院初评、市级院复评与省级院复核的三级递进式等次认定模式。即:案件质量初评应当由两位员额检察官交叉进行,对初评结果存在异议或者经初评后拟定评查结论为不合格、瑕疵案件的,应当由市级院组织复评。省级院对各地自评为不合格或瑕疵的案件有异议的,由省级院指派评查员经审查复核后提出意见;对案件疑难复杂、等次认定争议较大的,视情召开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或送业务部门征求意见,最终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确定等次。
三是进一步强化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多元运用。“检察管理工作要取得成效,必须注重管案结果的转化运用,将管案结果应用落实到管人”。基于此,案件质量评查的重要目标之一在于通过评查工作的具体开展,统筹推进“管案”与“管人”相衔接,加强案件质量评查与检察办案质量的整体联系,提升“案—人”协同度。具体而言:一方面,要加强对案件质量本身的双向治理。对于发现的个性和共性问题,以召开质量评查通报会、负面典型案例学习整改等方式,推动建立承办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三方参与的办案质量问题“销号”管理机制。对于发现的优秀案件和法律文书,作为择优上报参评的“种子案件”。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案件关联人员的双向管理。既查案件质量责任,又查案件评查责任,建立办案主体和评查主体“双重责任倒查制度”,切实将案件办理和评查等履职情况纳入检察官司法办案档案和业绩考核体系,作为员额退出、职级晋升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增强评查监督的力度与刚性。
(三)坚持“高质效”评查的工具运用
一是用足“指引”工具,注重案件质量评查经验的转化使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的主要目的在于统一司法行为标准、提升整体办案质效,尤其是对实践中把握模糊或者存在普遍性、惯性偏差的一类问题予以规范指引。一方面,省、市两级院案件管理部门要结合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和评查评定实践,会同办案部门夯实业务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案件质量检查评查中常见多发问题进行针对性研究,运用好已评定案件,深入剖析难点原因、理清适用标准所在,从有利于实体性办案的层面上形成对类案、类罪的统一认识。另一方面,要根据不同业务领域特点,形成涵盖常见问题、典型案例、需要注意的问题等内容的书面评查指引。通过定期编印、下发的方式,就案件质量评查报告如何撰写、新型或复杂案件中质量结果等次如何认定等具体问题,为下级院提供操作层面的参考与指导,促进评查工作有章可循,最大程度消减案件办理和案件评查之间的紧张关系,消除评查乱象,切实发挥好案件质量评查的引导和规范功能。
二是用好“人才”工具,强化案件质量评查人才的管育选用。案件质量评查人才队伍建设一体管理使用,是促进、提升办案监督质效的重要保障。一方面,在人员组成上,要按照“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分类,遴选业务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并系统性储备专家型评查员,组建省、市、县三级院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承担评查、协调、指导和复查等工作任务。另一方面,在管理使用上,由省级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建立员额检察官异地交叉、轮岗评查机制,形成评查人员履职档案,并加强评查资格动态调整。此外,在做好专门培训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等参与案件质量评查,借助外部力量在专业领域、特殊行业问题上的专业判断优势,提升评查的精准度,并根据案件类型邀请人民监督员对评查活动进行监督,避免检察机关封闭式评查造成的评判偏差,确保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客观公正和评查工作的公信力,满足案件评查工作“高质效”的需要。
三是用活“数字”工具,提高案件质量评查智能模块的运用。应勇检察长指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重在“高质效”,难在“每一个”。检察业务数据已经历了多年数字化的积累,为AI深度赋能实现“三个管理”带来良好基础,案件质量评查常态化、规范化、实质化的实现也离不开数字技术的支持。要实现“每案必检”“每案必评”,关键之一是要用好“数字工具箱”,通过DeepSeek等AI大模型本地化部署和检察业务场景应用打造,以数字技术解决评查数量、质量和效率间的矛盾,破除实践中评查覆盖面窄、力度力量不够、效率低下以及评查主体不敢、不愿、不能等主客观障碍。例如,浙江省检察机关在“数智案管”基础上,研发了案件质量评查应用,建成运行闭环式、传导式案件质量评查体系,通过检察办案全周期精准管理,有效破解“人”“量”“质”三重困境,推动检察业务管理从“经验判断”到“数据决策”、案件管理从“人工巡检”到“智慧枢纽”、质量管理从“抽样评查”到“全量体检”的三重维度的跨越。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