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智能与智慧的辩证统一
开启检察人工智能应用新局面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黄世根
在人工智能浪潮席卷全球的今天,检察工作也迎来前所未有的变革契机。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在检察领域的深度应用,既是顺应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更是提升检察监督能力、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价值目标的重要路径。在具体实践中,要正确处理好智能与智慧的关系,通过“科技赋能”,最终实现“人机协同”,真正让数字技术的威力转化为检察工作的新质战斗力。
一、积极不着急:拥抱变革,更要筑牢根基
“积极”意味着开放的心态和主动的学习。检察工作对智能化技术的拥抱有其深刻的必然性,人工智能驱动的文书辅助生成、类案精准推送等工具显著提升了事务性环节效率,为检察官集中精力处理案件核心难点、进行深度思考腾出了宝贵时间。近年来,绍兴市检察机关主动拥抱大数据,以检察机关的数字化改革先发优势,不断闯出新路。尤其是今年以来,积极贯彻落实上级院智能化建设部署,部署开展“检察智能应用建设活动”,积极探索人工智能在辅助检察办案、提升监督质效、优化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实践应用,取得积极成效。如积极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对之前研发的刑事裁判文书智能辅助审查系统优化升级,新增“诉判不一大模型分析”“批量解析”“关联检索”等功能,获全省推广,准确率稳定在80%以上,精准赋能刑事审判监督。
然而,“不着急”则提醒我们要时刻保持战略定力,不能急于求成,盲目追求“全自动”。原因表现在:一是价值判断缺位。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司法实践中不断涌现出涉及生命伦理等新型复杂案件,而目前智能技术系统还难以对案件进行深层次的价值判断和社会效果评估。二是司法温度缺失。数字技术无法像人类一样理解复杂的情感和人际关系,算法难以捕捉和感知当事人陈述时的细微表情、个案中特殊的人情事理,缺乏人文关怀。三是责任主体模糊。当案件的决策如果过度依赖大数据算法,一旦出现错误,在责任主体界定上将面临困境。 因此,必须深刻认识到,再强大的智能工具,也终究无法替代检察官的司法智慧与职业判断。智能技术是强大的“加速器”,但绝非检察工作的“方向盘”,检察智能化建设,必须服务于提升“人”的办案能力和监督质效,在热情拥抱技术红利的同时,必须坚定不移夯实检察人员专业素养、法治思维和职业伦理的根基。
二、信赖不依赖:善用工具,更要坚守主责
“信赖”是对智能技术辅助能力的认可。优秀的智能系统能在海量信息中快速定位关键点,为检察官办案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如绍兴检察机关在省检察院指导下研发的刑事检察AI辅助办案系统,实现刑事检察文书结构化生成、定罪量刑自动化分析、办案与监督双轨并行,自全省推广上线一个多月以来,累计对话调用次数超过50万次,辅助办理案件1.3万余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但“不依赖”则划清了至关重要的红线。检察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其核心判断权、裁量权必须牢牢掌握在检察官手中。智能系统的结论,始终是工作参考,有其不容忽视的缺陷,突出表现在:一是算法偏见陷阱。系统依据历史数据训练,若历史数据本身存在偏差,算法可能放大不公,容易给司法办案带来负面影响。二是思维惰性风险。在办案过程中,如果长期依赖系统推送的结论或类案,可能忽视对原始证据的实质性审查,进而削弱检察官独立分析的能力。三是群众工作弱化风险。过度依赖大数据算法可能导致工作的方式“数据化”“云端化”,削弱“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传统。因此,践行“信赖不依赖”的准则,需要抓住三个关键。一是智能系统要有清晰定位。检察工作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法治属性,不是所有业务都能被智能机器所替代。所以,要强化智能系统的工具属性,将其严格限定在辅助性、事务性、信息提供性工作范畴。二是关键节点要有介入机制。在司法办案的关键节点,如证据关联分析结果、风险预警提示、量刑辅助建议等,有必要设置检察官人工审查、确认或否决环节。三是司法办案要有质疑精神。要鼓励检察官对智能系统提供的结果保持必要的审视和质疑,避免在智能面前弱化或丧失自主性。
三、奋进不冒进:稳步推进,更要安全可控
如果把积极不着急看作是一种心态、理念,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就是要做到奋进但不冒进。“奋进”体现了检察工作与时俱进、锐意创新的决心。我们应积极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在法律监督线索发现、类案监督、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精准化等方面的深度应用,不断拓展“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广度和深度。今年以来,绍兴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建设垂直领域的大模型人工智能技术,与浙江大学共建“检察人工智能创新实践基地”,在应用创新、专项监督、智能化建设方面取得一系列突破性成果,多项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在省级以上条线会议上进行演示汇报,刑事检察智能化辅助办案系统等四项应用已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并获得一线办案人员的积极反馈。
“不冒进”则强调了科学、审慎、安全的推进策略。智能化建设涉及海量敏感司法数据、复杂的算法模型,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盲目追求“大干快上”,可能导致较大风险隐患。具体表现在:一是技术漏洞。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系统漏洞、数据泄露、算法失控等安全问题无法完全避免。二是资源浪费。人工智能迭代快速,实践中如果缺乏统筹规划,极易导致重复建设,造成大量资金和算力资源的无效消耗。三是适配风险。智能化应用与司法办案有各自规律,快速推进易造成新技术与司法实务“水土不服”,影响办案质效。因此,在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研发与应用过程中,要坚持需求导向,聚焦检察业务中最迫切、最可标准化的痛点难点,如笔录摘录、犯罪嫌疑人行动轨迹分析、思维导图,成熟一个,落地一个,见效一个。要坚持试点验证。任何新技术、新模型在全面部署前,必须经过充分的小范围试点,根据试点反馈不断优化完善后,再稳步推开。要坚持规则同步。要在完善数据治理上下功夫,确保数据采集合法、存储安全、使用规范,严防数据泄露和滥用。进一步健全责任体系,明确智能系统应用各环节的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