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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国、郑海明:案例研究在司法实务中的发掘与运用
时间:2025-12-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内容提要 检察案例工作是检察机关保障法律统一实施、提升办案效果、强化业务能力和促进工作发展的重要方法。本文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至2023年案例发掘与运用的实践为蓝本,总结基层检察机关加强案例工作的经验与做法,梳理分析检察案例工作中存在的学习氛围不足、培育意识不强、经营能力不够等普遍性问题,建议在充分发挥基层检察机关案例素材丰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在基层检察机关构建案例“常态化学习、全方位培育、实践化应用、多元化促进、实战化培训”五位一体工作机制,以期进一步增强每一个基层检察院、每一个检察官的案例意识,促进检察案例在基层司法实务中的进一步发掘与运用,推动检察办案质效不断提高,助力新时代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 检察案例 基层实践 案例意识 机制建构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检察案例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各级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或者警示意义的案例。最高检党组高度重视案例的挖掘与运用,强调要增强案例意识,充分发挥检察案例在引领、指导司法中的重要作用。为此,课题组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对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至2023年案例的发掘与运用情况进行提炼总结,梳理当前检察案例发掘与运用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在此基础上提出适合基层检察机关发掘和运用案例的路径与方法。

一、检察案例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检察案例是检察工作的一面镜子,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对美好生活的法治需求、对检察职能和工作的了解,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中心工作的效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成效、法律监督工作的质效、检察官业务能力的强弱,都能够通过具体的案例来满足和体现。

(一)检察案例工作是保障法律统一实施的重要手段

检察案例是实践中发生的鲜活生动的法治教材,是最好的法治教科书。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类型的案件频发,这些案件可能面临法律适用方面的疑难问题,如杭州郎某、何某涉嫌诽谤侮辱案,该案是《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保护的标志性案件,多位法学专家、学者就自诉转公诉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发表观点,支持检察机关的作为,该案的成功办理为检察机关办理“自诉转公诉”案件提供了示范性的指导意义。此外,由于检察官的专业素养、业务水平高低不一,擅长的专业领域也可能不同,使得在案件办理中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在这样的背景下,典型案例可以为检察官在办理同类型案件遇到疑难问题时提供重要参考,对有效统一司法尺度、提高办案质效意义重大。

(二)检察案例工作是提升办案社会效果的重要渠道

随着检察机关的职能调整,部分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职能不清楚、不了解,且我国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变化,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有了新的更高地期待。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要求下,检察机关对社会关注的重点、热点以典型案例形式公布能够回应群众关切,通过案例讲好检察故事,能够直观、生动的把检察工作的职能、成绩、亮点向社会各界、法律共同体展示,从而提升办案的社会效果。如上虞区检察院办理的浙江省首例公交车安全设施提升改造行政公益诉讼案,聚焦社会热点和办案实际,从刑事个案中敏锐发现威胁公共交通安全重大隐患,以危害公共安全为切入点,多措并举助推区域公共安全治理,该案也入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

(三)检察案例工作是提升检察官业务能力的重要方法

检察案例的内容往往包括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指证示证、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和蕴含其中的理念方法,对检察官办案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通过对案例的学习、参考、研究、运用,可以培养检察官的办案思维、积累业务经验、提升监督敏感性,帮助掌握法律适用的知识点,提升分析案件、解决疑难的能力。这也是从检察新手、普通办案干警到业务专家的一个途径,如各级检察院在组织参加优公赛等业务竞赛前,教练组和参赛选手都非常重视对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的法律适用、检察履职、典型意义等方面的学习,以此提升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

(四)检察案例工作是促进检察工作发展的重要途径

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发布,在一定程度上会推动检察机关和检察官转变办案理念、补齐业务短板,具有典型示范的作用,会更好的服务基层检察工作实践,为开拓新领域、办理新案件,提供科学的思路和方法。通过对案例的学习,基层检察机关可以跟紧上级检察院的步伐,更好的推动司法理念更新、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如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数字办案指引案例,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形成全省办案一线善用大数据、创新监督应用场景局面,用“一域突破、全省共享”的方式,以数字赋能实现法律监督智治、监督提质增效。

二、检察案例在司法实务中发掘与运用的现状分析——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为例

近年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坚持围绕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做文章,通过提升理念、示范引领、制度建设等方式,强化检察案例在司法实务中的发掘与运用,推动检察办案质效不断提高。

(一)上虞区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获评情况

2019年至2023年,上虞区检察院有55件次案例被市级以上检察机关评为典型案例、精品或优秀案例、指导案例。(本文中除最高检的指导性案例之外,其他被上级表彰、发布的案例统称为典型案例。)

1.从历年的典型案例获评数看。上虞区检察院2019年典型案例获评8件次,2020年、2021年10件次,2022年14件次,2023年13件次,典型案件获评数量基本逐年递增。客观地反映出,上级检察院对案例评选的重视度在提升,设置的典型案件评选种类和数量均有增加。如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在2020年开始各条线的典型案件评选,为最高检、省检察院的评选提前准备、打好基础,因此上虞区人民检察院的案例获评数量较上年度有所增加。上级的重视,倒逼促进了基层检察机关的案例培育意识和案例评选积极性地提升,基层检察院的党组和检察长高度重视,充分把握好每一次的案例评选机会,获评的案件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所提升。

2.从检察各条业务线获评的典型案件数看。除去一个案件多次获评的数量,各条检察业务线均有案例获评,但是条线之间不均衡的现象也客观存在,表现在刑事检察案例19件,占了总数的44%,公益诉讼检察6件、控告申诉检察7件,刑事执行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未成年人检察获评案例数较少,均为2、3件。分析数量不均衡的原因,一方面是各条线案件体量有多有少,导致上级检察院在典型案例评选设置中会有倾向,如2020年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绩效评价办法中典型案件共十三类,刑事检察有五类,其他条线各一类;另一方面是基层检察机关在典型案例打造中仍侧重于刑事检察,其他条线的重视度相对不足。

3.从获评典型案件的成效看。主要体现在一个案件可能多次获评典型案件,获评5次的案件1件,获评4次的1件,获评3次的3件,获评2次的5件,获评1次的27件。通过不同的案例形式向社会各界发布,充分体现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导向,“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高度相统一。如彭某枫虚假诉讼系列案,该案不仅被写入全国两会最高检工作报告,同时获评浙江省检察机关2019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件等荣誉;又如夏某伤害儿子撤销监护权案被评为浙江省十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全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以及最高检对外发布的典型案例。

4.从典型案件获评的层次看。上虞区检察院获评最高检级别的典型案件7件,省院级别的26件,市级22件。除了省检察院的精品、优秀案例外,获评的层次还有最高检条线典型案例、全省检察机关践行“枫桥经验”优秀案例、全省检察机关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等。如办理的王某刑罚交付执行案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刑罚交付执行法律监督精品案例,该案系判实未执专项行动案件,上虞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积极与贵州当地沟通协调,为王某解决老人和小孩生活问题,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又如办理的陈某司法救助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践行“枫桥经验”优秀案例,在办理陈某控告申诉案时,认为不符合抗诉要求,但是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通过走访调查和公开听证,及时对陈某予以司法救助,并将可能引发信访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从源头化解矛盾。

(二)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案例发掘与运用的做法

1.重视理念提升,树立案例意识。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是实践的指南,首先要根植典型案例培育意识。上虞区检察院将上级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检察案例作为检察办案的教科书,尤其是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通过党组成员带头学、检委会委员集体学、各业务条线专职学、个人自学等多种形式学习,并结合本地检察工作实际,思考遇到类案时如何运用案例,提出办理该类案件的对策建议,积极培树检察官案例意识。以彭某枫虚假诉讼系列案为例,本案系全国检察机关首起通过“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主动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又从中发现并挖出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民刑双查、互为借力”的重大特色案件。承办检察官意识到这是一个可以精心培育的案件,积极将案例意识贯穿整个办案环节,在案件办理中,探索形成“智能排查+人工审查+深入调查+移送侦查”为特色的“四查推进式”虚假诉讼监督模式;在总结提炼中,组织团队以智慧监督、虚假诉讼、涉黑涉恶、民刑“双轮驱动”等角度积极撰写案例。该案最终也成为了“明星”案例。

2.注重案件办理,狠抓案件质量。做好案例工作,前提是多办案办好案。一方面,领导班子以上率下带头办案,入额院领导积极发挥“头雁效应”,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新型、舆论关注案件,以专业水准和工匠精神办出典型案件,在主动攻坚克难、积极沟通协调中带动全院干警业务水平整体提升。如检察长办理的程某君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2019年度扫黑除恶十大典型案例。另一方面,加大办案力度,以把每一件案例都办成典型案例的态度求极致,将基层检察院案件基数大、类型丰富的特点转化为典型案例培育的优势,确保办案数量、质量的“两手抓、两手硬”。检察官在认真办理案件的同时,注重培育办案效果好的案件,发散思维、深入思考,发现更多的案例出彩点。如吴某豪等9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均系在校学生,坚持惩治与挽救相结合,注重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被最高检和教育部联合评为典型案例。

3.强化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完善案例选报方式,由安管部门牵头组建各部室参与的案例培育小组,通过日常办案、检察官联席会议、业务交流等途径及时发现可以培育的案件,小组成员时时跟进案件办理,并由有丰富案例撰写经验的干警组织文字,确保申报的案例质量。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制定《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由检委会委员牵头、业务骨干为成员的评查小组,切实发挥纠错、问责、引导作用,将评查中发现的问题集中的反面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提升干警的案例意识、精品意识。重视对办理的典型案例的宣传,加大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好的案件的宣传力度,为参评上级典型案例扩大影响力。如办理的夏某伤害亲生儿子撤销监护权案,通过在中央电视台、检察日报等核心、主流媒体上广泛宣传报道,媒体纷纷“点赞”检察机关的作为,引起上级的关注与重视,最终该案获评了多个层次的典型案例。

三、检察案例工作存在的问题

检察案例制度创设初衷,是希望能在提高办案质量、转变办案方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通过调研,课题组发现并梳理了检察案例在实践发掘和运用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也是检察机关遇到的普遍性、共性的问题。

(一)案例学习氛围不够浓厚

基层检察院对最高检、省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学习意识还不够浓厚,学习人员主要集中在院领导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存在“上热下冷”的情况。普通员额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对案例的学习积极性不够、深度不够,甚至流于形式,特别是对一些省检察院、市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学习更少,或者只是相关科室传阅一下,很少花时间精力进行专题学习与剖析。通过对上虞区检察院50名办案一线干警(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的问卷调查发现,学习过全部指导性案例的干警占34%,集中在工作5年以上的干警;从没学习过指导性案例的占7.7%,集中在新进干警;对学习过的指导性案例非常了解的占6.1%,一般了解和了解一部分的占了绝大多数。由于检察官的个人业务素养参差不齐,且对指导性案例解读方面的内容较少,部分检察官对指导性案例的理解程度不深。同时,有干警指出,案例工作的相关培训较少,学习案例怎么学、怎么培育、怎么撰写方面的内容不多,对案例的系统性学习不够。

此外,缺少学习和搜索案例的平台,最高检的指导性案例是不定期发布的,可以通过内网和外网搜集到,但是并不像《刑事审判参考》有具体的目录,检察官在办案实践中需要指导性案例做参考时需要一批批找过去。针对这种情况,资深检察官可能会对发布的案例进行归纳整理以便查阅,新入的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则可能无从下手。省检察院、市检察院发布的各类案例,一方面有些案例是不公开具体内容,只是公布评选结果,对案件的办理过程、主要做法、特色亮点、指导意义等无法提供学习借鉴;另一方面是搜索较为困难,在检察工作网搜索“案例”,仅有部分案例显示,未显示的案例需要到各部门的界面中去寻找,案例搜索比较困难。

(二)案例指导作用不够明显

部分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没有充分认识到指导案例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将发布的典型案例当作是宣传检察工作或普法教育的一种方式,或者是将案例当作参考资料或法律学习资料,没有深入了解案例对检察办案的指导作用,往往是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或事实证据难以认定时才想到查看发布的案例中有无类似的情况,案例运用的比较被动。如何从案例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特别是从案例到案例类比推理的法律适用方法司法训练不够”。通过问卷调查发现,47.7%的干警有收集、查找案例的习惯,查找案例的途径和方式集中于互联网和公开出版刊物;经常参照案例的占16.9%,较少或者偶尔参照的占49.2%,从未参照的占33.8%,参照较多的主要是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条线。

(三)案例培育意识不够强烈

大部分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办案理念局限于案件办理本身,对案件中老百姓关心的问题、新的政策法规、社会治理等热点、新颖点、难点挖掘不深,在机械办理案件之外培育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的意识不强。如上虞区检察院曾办理了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刑事案件,利用区块链技术保障电子数据的真实、安全、可靠,但是在办理过程中缺乏案例培育意识,认为只是技术运用,而没有深入挖掘,等到法院系统对该案以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刑事案件报道时才意识到该案的价值。当然,客观上也由于基层院存在案多人少矛盾,以上虞区检察院为例,刑检线检察官人均一年办案量120多件,其他业务条线的检察官只有一人或两人,再加上需要挖掘法律监督线索、开展专项行动、撰写文字材料、落实新的办案要求等工作,承办检察官更加难以有精力放在案件培育上。

(四)案例经营能力不够突显

在案件办理中,检察官需要有打造典型案件的能力,通过审查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挖掘案外价值,以确保案件有打造典型的条件。部分检察官虽然具备案例意识,但是办案能力不足,导致案件无法进一步挖掘。如不能准确把握提前介入的时机、方式、程度,诉讼监督的线索挖掘不深,检察建议的针对性不强,对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不够了解,个案办理无法向社会治理延伸等。在有了好的案件素材后,需要的是用心经营。基层检察机关“重办案,轻总结提炼”的现象仍然存在,部分检察官文字撰写能力和提炼总结能力不强,无法有效展示案件办理中的亮点,导致案例评选时被忽略。有些则是在案例撰写时,不能有效结合时事热点或社会治理难点,无法有针对性地进行提炼。

四、加强检察案例在基层司法实务中发掘与运用的路径与方法

基层检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理念,充分发挥基层检察机关的案例优势,积极构建案例“学、育、用、促、训”五位一体工作机制,努力强化基层检察官的案例意识,推动司法办案质效不断提高,促进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一)坚持常态化学习,在潜移默化中增强检察案例的发掘与运用

将最高检、省检察院等发布的典型案例,尤其是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作为检察办案的教科书,通过检委会、院领导带头学习等多种形式强化学习。对上级发布的各种类型的典型案例,根据重要性、业务类型,可安排不同的学习方式,如指导性案例可以列入检委会必学内容,安排检委会委员对案例进行解读,努力实现对省级以上典型检察案例的学习全覆盖。科室内部定期开展典型案例学习交流会,检察官结合办案实践谈学习体会,在思想碰撞中提升案例意识,还可以鼓励检察官开发典型案例随学小课堂,建立典型案例学习资料库,形成学习案例、运用案例的常态化氛围。检察官个人要把典型案例学习作为“必修课”,结合个人办案学、带着问题学,养成参照案例解决实践难题的意识。对检察案例的学习:一是学习案例的法律适用。案例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政策把握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的指导意义,尤其是最高检的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相似问题的办理有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则可以参考,充分发挥案例的“准司法解释”功能,当然也要重点学习办案理念、经验、技巧、方法,对照反思、总结、积累、提升。二是学习案例的检察履职。部分案例是上级结合特殊时期以专门的主题发布的,如2020年上半年疫情防控期间,最高检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十连发”,不仅仅为办案一线提供了范例指导,也要更加注重学习案例中的检察履职过程,尤其是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基层检察官在办理类似案件的过程中,就要重视案例中检察履职的指导性意义,并运用到办案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办案能力和水平。三是学习案例的行文体例。案例中的体例、行文风格、撰写方式,因检察业务的内容多样,没有一个固定的案例结构模式,但是基本的框架要求是有的,《规定》第三条就明确规定“指导性案例的体例,一般包括标题、关键词、要旨、基本案情、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指导意义和相关规定等部分”,指导性案例是典型中的精品,其他案例的结构也是参考其格式,因此在学习中要重视体例的学习。

(二)注重全方位培育,在畅饮源头活水中增强检察案例的发掘与运用

从案例的发现、培育,到指导、提升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这过程中案例也会一次次“蝶变”,因此要加强全过程的培育。一是整合力量研究案例。案例培育要强化系统思维、全局观念,可成立由检察长为组长的典型案例培育领导小组,加强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变“单兵作战”为“集体攻坚”,形成典型案例培育整体效应。二是强化案件线索管理。将社会关注度高、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以及涉黑涉恶、职务犯罪、涉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案件,以一线检察官为案例收集的前沿触角,发现并关注有潜力的“种子案例”,建立案例线索库,及时纳入类案典型案例素材台账,进行重点“培育”,在后续办理中都以典型案件的标准来推进,从提前介入或立案调查到案件终结,案件程序要更加规范,实体认定要更加精准,法律文书制作要更加精致,释法说理要更加充分,从而实现案件办理与案例发掘的动态融合。三是深化案例提炼总结。组建一支由理论研究、办案骨干等组成的案例选报小组,不定期收集各业务条线报送的案例,并在法律适用、亮点挖掘、提炼检察元素等方面向业务部门提供建议,会同案件承办检察官将案件亮点进一步完善优化,完成典型创建。还可以定期召开典型案例专题研讨会,按照上级检察机关案例选报要求,集体分析进行案例筛选,集思广益,确保“优中选优”。四是加强案例宣传推广。案例办理完成后,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检察自媒体“两微一端”等平台,结合主题开放日、新闻发布会等方式,积极推广宣传案例,扩大社会影响力,争取案例在同类型案件中影响力更大、知情面更广,提升案例社会效果。

(三)加强实践化应用,在发挥指导作用中增强检察案例的发掘与运用

办案是检察机关最好的名片,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作用,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检察案例的生命在于司法实务中的深度运用,在于解决司法实务中的参照适用问题。一是注重日常办案适用。要把日常司法办案与培育典型案例相结合,注重发挥案例对司法实务的指导和参照作用,将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顶层指引”及时转化为办案检察官的“基层实践”,用案例的标准与模板,努力将每一个案件都办成典型,把每一个特色案件都写成案例,倒逼检察官从实体认定、程序运用、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提升能力,这也是以案代训较好的方式。二是构建类案强制检索制度。《规定》里的第十五条第一款已经明确规定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类案检索是案例适用的必然要求,要将强制检索作为检察官办案职责,规定对法律适用、政策把握有较大争议的案件,拟提请检委会讨论、报请检察长决定等情形,应进行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强制检索,将案例参照过程嵌入办案程序,在案件审查报告等文书中要写明以哪一指导性案例作为参考借鉴及理由。三是探索背离报告制度。《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应当报告有无类似指导性案例,并说明参照适用情况”,检察官在办案中排除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应当书面向检委会作出说明,加强案例反向约束。借助制度的构建,促使检察官形成案例思维,进而将案例中蕴含的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和检察智慧运用到个案的办理过程中。

(四)深入多元化促进,在健全配套机制中增强检察案例的发掘与运用

案例工作的开展需要建立、完善相应的机制,通过制度保障为案例的学习和培育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一是完善案例培育选树机制。从案件发现,到培育、总结提炼、宣传,到最后上报上级院,需要将每一步骤、每一环节都做实做细做精。成立案例培育选报小组、指导小组、提炼小组等专门工作小组,加强案例筛选、评估、提炼、管理等工作,而从做到“种子案例”的程序更加规范、实体更加精准、典型元素更加凸显。二是建立典型案例奖励机制。要以奖带行,对典型案例培育成果突出的检察官在先进表彰、提拔任用等方面予以倾斜。此外,可以探索建立检察长特别奖金奖励机制,对获评全国、全省、全市典型案例的案件承办检察官或团队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激发检察官培育典型案例积极性。三是建设智能化的检察案例库。最高检在检答网建立了案例库,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察官要充分利用案例库这一平台优势,充分发挥其快捷检索、类案推送等作用,并在使用中积极反馈发现的问题不足,提出意见建议,帮助完善案例库。

(五)突出实战化培训,在提升业务技能中增强检察案例的发掘与运用

检察案例的培育和运用,最终是要靠办案检察官来完成的,检察官的案例意识和能力提升是关键。一是加大培训力度。将案例学习作为必修课纳入基层检察机关的业务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如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基本每年举办指导性案例培育、编写专题培训班,内容涉及指导性案例工作的认识和思考、案例编研撰写常见问题、案例检察史等,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让培训干警受益匪浅。二是创新培训方式。充分运用多媒体技术创新培训方式,鼓励检察官开发制作典型案例培育、编写、适用等技法小课程,以学习案例、研究案例训练办案思维,提升检察官办案水平。三是建立案例工作人才库。以精英化思路着力培养一批理论功底精深、办案经验丰富、文字表达纯熟的办案人才,强化专业化办案团队建设,做到专业领域案件由专业办案团队负责,不断壮大办案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推进重大案件高效精准办理和培育。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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