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检察机关创新“刑事+公益”融合办案模式,既是融入国家生态战略的责任担当,也是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理念的有力抓手,具有破解传统办案模式的局限性、适应案件办理新形势、优化线索挖掘与资源配置等优势。本文梳理了检察机关在该办案模式中的一些探索,包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做法,在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基础上的职能延伸,以及“刑事检察+公益诉讼+行政检察”等。在该模式的实践中,存在协作配合不畅、证据标准差异、程序优先性不同等问题。为更好的发挥该办案模式的优势,笔者从构建内外联动的协作配合体系,深化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的衔接,运用数字检察赋能模式升级等六个方面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 刑事检察 公益诉讼 职能协同 生态修复
生态环境类案件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需要多项检察职能协同发力,才能实现惩罚、治理与生态保护的多维效果。在生态环境类案件中,刑事检察主要履行打击犯罪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生态环境法治秩序;公益诉讼检察则是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包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多元手段督促履职、追责损害主体,直接保护公共利益。笔者认为,从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各自职能的明确定义讲,“刑事+公益”融合办案模式是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下简称刑附民公益诉讼),即针对被告人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目的在于刑事与民事的双重追责,以全面保护公共利益。实践中,不少检察机关在刑附民公益诉讼的基础上增加了生态修复、替代性修复等职能,或者是为了办好生态环境类案件统筹发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行政检察等职能。本文中主要探讨广义理解上的“刑事+公益”融合办案模式,在梳理各地检察机关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完善该模式的建议。
一、探索“刑事+公益”融合办案模式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2025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明确提出,生态环保是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支撑,需以美丽中国建设为统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格局。会上强调要增强法治意识,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破解难题的意识和能力,主动从法律层面想办法找办法,切实发挥好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202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机制。上述会议、文件既为“刑事+公益”融合办案模式提供了政策依据,亦对其司法效能提出了更高期待。
2025年4月30日起,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法典编纂以“适度法典化”模式,对现有法律进行系统整合与编纂修订,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等制度提炼为通用性规范,并填补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等新兴领域空白,增强法律体系的整体性与时效性。从草案内容可见,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损害公共利益时的诉讼主体、检察机关对相关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提出监督等内容作出了规定,同时明确了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责任与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相关内容。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不仅为“刑事+公益”融合办案提供了系统性法律支撑,更通过制度创新推动生态治理迈向更高层次的协同与效率。检察机关需紧抓法典实施契机,深化融合履职模式。
最高检党组提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履职的基本价值追求。在该价值导向下,“刑事+公益”融合办案模式,通过职能协同、资源整合等助推检察机关从单一惩治犯罪向“惩治+修复+治理”的转变,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叠加。“刑事+公益”融合办案模式,具有以下优势。一是破解传统办案模式的局限性。刑事办案侧重于打击犯罪,但往往忽视生态损害修复、公共利益补偿等社会效果,而公益诉讼聚焦公共利益保护,却缺乏刑事追责的强制力支撑。两者融合可实现“惩治犯罪+修复公益”双重目标,最大化的促使受到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及时得到救济。二是优化线索挖掘和资源配置。在刑事案件中发现的公益诉讼线索,或在公益诉讼中挖掘的刑事犯罪证据,可以双向移送、证据共享。在办案中可同步启动刑事追责与公益调查,利用提前介入机制引导侦查机关固定证据,同时评估生态损害程度,避免重复取证导致的司法资源浪费。三是适应案件办理的新形势。当前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呈现隐蔽化、跨区域化特征,传统单一刑事或行政手段难以根治。融合办案通过整合刑事司法强制力与公益诉讼的社会修复功能,可以破解“重处罚、轻修复”“多头监管、效果分散”等问题。四是助推社会治理。融合办案模式不仅关注犯罪结果,更注重“主动治理”,通过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追究侵权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建立特色生态修复基地等举措,可以有效促进生态环境修复。
二、“刑事+公益”融合办案模式的实践探索
经过实践,检察机关在“刑事+公益”融合办案模式上有了不少经验做法,包括刑附民公益诉讼中的线索移送、同步取证、办案专业化等。在此基础上,也有拓展生态修复等内容,或者在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的基础上增加行政检察职能,“三检联动”履职更加全面。
(一)刑附民公益诉讼的做法。一是打通内部线索移送渠道。多地检察机关建立刑事与公益诉讼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如甘肃清水县检察院在周某某失火案中,刑事检察部门发现案件线索后,立即移送公益诉讼部门,联合自然资源局评估生态损害,同步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二是提前介入同步取证。深化与公安机关的协同取证与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同步固定刑事犯罪证据与公益损害证据。如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会签《涉公益诉讼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工作规定》,明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具体范围、介入方式和介入意见反馈等内容,要求检察机关在破坏生态环境等案件中,做到犯罪事实与公益受损事实同步介入、同步审查,引导公安机关在收集定罪证据时固定公益受损证据,并在提前介入阶段适时提出鉴定评估等需求,将公益诉讼职能“向前延伸”。三是成立专业化办案团队。多地检察机关通过成立生态环境领域专业化办案团队,实现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的一体化融合。同时,引入专业力量,制定《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工作办法》,邀请专家参与现场勘查、专业解答,提升生态损害评估的精准性。
(二)职能增加后的做法。一是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为主体,拓展生态修复、警示教育、碳汇赔偿、技术支持等内容。如福建省推行“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与林业部门联合建立碳汇赔偿修复机制,联合行政机关建立武夷山国家公园森林生态修复基地,引入“外脑”智慧,解决碳汇指标设置、估算机制、修复方式等问题。如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打造“刑事打击+公益诉讼+警示教育+生态修复”四位一体模式。针对张某等人毒杀1100余只野鸭案,除追究刑事责任外,检察机关在要求侵权人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同时,依法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如成都市郫都区检察院创新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三合一”办案机制。在张某某非法排污案中,同步追究其污染环境罪、追偿危险废物处置费,并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清理污染物,形成“一案三责”闭环治理。二是在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基础上增加行政检察职能。如贵阳市观山湖区检察院针对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建立“刑事责任+生态修复+行政处罚”衔接机制。除刑事追责外,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追偿生态修复费用,并结合行刑反向衔接将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机关处罚,避免“不刑不罚”的监管空白。
(三)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的做法。一是规范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流程。出台一体化工作办法,进一步明确权责、强化协作、优化流程。在双向协作上,要求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涉公益诉讼案件时同步排查民事公益诉讼线索,公益诉讼部门发现需要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的案件时联合刑事检察部门办理,整合刑事侦查和公益诉讼调查资源。在办案流程上,要求刑事检察部门在提前介入时,同步监督公安机关调取公益诉讼证据,刑事案件委托鉴定时同步提出公益诉讼鉴定需求,避免重复鉴定或鉴定取证不及时。二是强化外部协作配合。与区公安分局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基础上建立行刑共治中心,明确入驻部门、线索流转、案件经营、案件办理、情况通报等内容,畅通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衔接。如在生态环境类案件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时介入行政部门调查取证,行政部门提供专业知识、行业规则、检验鉴定,相关部门定期会商,明确案件侦办方向和取证要求,确保办案质效。三是因地制宜设立生态修复基地。曹娥江是“浙东唐诗之路”的重要水道枢纽,承载着生态保护和文化遗产传承的双重使命,上虞区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建立曹娥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通过法律手段推动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责任主体承担修复义务。上虞海涂是候鸟迁徙的重要栖息地,但非法狩猎行为屡禁不止,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全省首个野生鸟类司法保护基地,整合行政机关、公益组织等多方力量,推动生态修复与公众教育。针对无法原地修复或修复难度较大的情况,联合相关部门建立“森林碳汇—生态司法”修复基地,为生态损害赔偿和修复提供碳汇购买、异地补植、劳务代偿等履行方式,并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教育、警示和预防工作力度。
三、“刑事+公益”融合办案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结合各地检察机关在“刑事+公益”融合办案模式中的探索,以及本地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在协作配合、证据标准、程序优先性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一)线索移送与协作机制不畅。在内部线索移送上,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部门间线索共享机制虽然建立,但是未有效发挥作用或全面覆盖。在外部协作上,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作多停留在个案层面,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取证、支持磋商和诉讼等方面,相互支持与配合的意识和力度有待加强,且缺失少常态化数据共享平台。此外,行政机关对“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常作行政处罚了结,因不涉及刑事处罚,相关案件线索不会移送检察机关,导致公益诉讼部门难以掌握相关案件线索。
(二)刑事诉讼与公益诉讼证据标准差异。刑事诉讼要求“排除合理怀疑”,而民事公益诉讼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所以在开展融合办案时,在证据把握上往往存在着差异性。如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与公益诉讼中因采信规则不同,可能需要进行重复的取证工作,比方说在某危险废物倾倒案中,同一份检测报告在刑事程序因采样程序瑕疵被排除,却在民事程序被采纳。
(三)刑事公诉和检察公益诉讼的优先性问题。在生态环境类案件中,刑事诉讼与公益诉讼在程序启动、证据固定、责任追究等方面存在交叉,但现行法律对优先性缺乏明确规定。若优先推进刑事起诉,民事公益诉讼赔偿作为量刑情节在刑事量刑中可能难以体现;若过度侧重公益诉讼,则可能因缺乏刑事强制力导致追责效果弱化。此外,还存在因办案时限问题导致的“脱节”,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刑事案件往往审查完毕就起诉至法院,而公益诉讼因为调查取证、诉前公告等流程,在办案时长上可能超过刑事案件审查。因两者不同步,实践中大多转而走单独民事公益诉讼的途径,各自起诉导致效率降低。
(四)生态修复责任与量刑从宽幅度不明确。现行《刑法》以及2023年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虽然规定“认罪认罚+生态修复”可以从宽,但具体幅度缺乏量化标准。在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对于具有生态修复行为可以从轻处罚的理念都有一致认同,但因标准不明确,各地的从轻幅度也差别较大,在除去个案特殊性后,仍然存在着明显的是否起诉以及量刑幅度的差异。
(五)检察机关办案专业性不足。检察干警融合办案的意识和能力仍需提升,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之间的职能门槛仍然存在,办案人员“就案办案”的情况也较突出,同时也反映出办案人员对跨部门的知识学习不够。生态环境类案件基层检察院为办案主力军,但案件办理往往需要化学、生态学等多学科知识,这也是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的缺乏相关专业人才的短板问题。
四、完善“刑事+公益”融合办案模式的思考
笔者拟从融合办案模式本身的完善、数字赋能、办案专业性提升等方面提出完善该模式的思考。
(一)在机制上,构建内外联动的协作配合体系。一是加强内部协作配合。在最高检“三个管理”理念的引领下,对检察办案质量提出更高要求,常态化案件质量评查可以及时发现并反馈办案质量问题,由此可以把刑事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排查、移送相关案件线索作为案件质量评查的内容之一,倒逼提升检察干警融合办案的意识和能力,以减少虽然有线索移送、线索“一案双查”等机制,但执行力度不够的情况。二是加强外部协作配合。2024年10月,最高检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明确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相互通报和介入机制,并对线索移送、索赔磋商、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实践中存在的衔接问题予以明确。实践中需要对照执行,且在《意见》的支持下,检察机关可以与行政机关细化建立案件线索会商研判机制、办案情况双向通报机制、双向协作支持机制等,进一步加强有效衔接。中共浙江省委依法治省办2024年印发《关于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的意见》,也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检察公益诉讼衔接配合提供了制度保障。此外,参考上文所述上虞区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建立行刑共治中心的做法,可以说是搭建了一个让上级《意见》落地落细的载体。
(二)办案上,深化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的衔接。一是明确证据标准。在刑事证据向公益证据转化上,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可直接采用,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言词证据需结合现场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补强;在公益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上,行政、民事公益诉讼本质为行政、民事案件,在证据标准上与刑事案件证据存在差异,有时需要证据补强,如专家意见在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中运用较多,但作为刑事案件证据需要将专家个人出具的意见转化为鉴定意见等才能使用。此外,最高法《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对相关证据标准作了明确,可参照执行。二是同步调查取证。刑事检察部门承办人提前介入侦查时,通知公益诉讼部门承办人共同参与,同步向行政机关和侦查机关提出刑事诉讼和公益诉讼两个方面的证据调取意见,对关键证据可标注“刑事犯罪事实+公益损害后果”,以保证案件后续诉讼的顺利进行。在提前介入时,可引导公安机关及时选定鉴定机构,做好公益损害鉴定、制定治理方案,为后续认定量刑、生态修复等提供依据。三是诉前公告提前启动。公益诉讼部门通过提前介入刑事案件办理,可以在案件侦查、批捕阶段,对能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的案件作诉前公告,减少30日公告期对刑事案件办案时长的影响。四是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后的量刑考量。可以结合本地区案件办理实际,法检联合出台文件,对当事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后的量刑考量达成共识。如四川省巴中市检察院与市中级法院联合出台《关于将生态修复纳入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酌定量刑情节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适用案件范围、生态修复方式、从宽处理条件、司法机关职责,通过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已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与补偿。
(三)在效果上,融入行政检察力量。2023年7月,最高检印发《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明确由行政检察部门负责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行政检察部门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对不起诉案件中的违法行为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处罚类型和标准等制发《检察意见书》。实践中,如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等案件,在认罪认罚、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前提下,一般作不起诉决定,而行政机关因不掌握案件不起诉情况或者认为已移交刑事处罚就不需要行政处罚等,导致出现“不刑不罚”问题。反向衔接机制通过《检察意见书》的制发与执行可以破解上述问题,在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的基础上,增加行政检察职能可以有效强化监督合力、填补治理空白。实践中,可以参考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的做法,建立行刑反向衔接“三同步”机制,在刑事检察部门承办人向被不起诉人宣布不起诉决定时,行政检察部门承办人同步要求被不起诉人签署《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审查告知书》,告知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及权利义务,相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同步要求其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为行政处罚执行到位提供保障。
(四)在载体上,因地制宜构建多元治理平台。建立各类生态环保基地、修复基地、碳汇基地等,实质是将司法权的刚性约束转化为生态治理的柔性效能,通过“惩治-修复-预防-教育”一体化机制,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生态、教育一方群众”的综合效果。基地可以为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矿山复垦等替代性修复措施提供实施空间,确保判决的生态修复责任落地;可以整合行政监管与司法力量,破解生态修复中“多头管理、责任分散”的难题;可以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修复活动,形成“专业化司法+社会化治理”模式,扩大生态保护的社会基础;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法治教育平台,通过“现身说法”展示破坏生态的后果,提升公众环保意识等。检察机关在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基地时,需立足实际、科学规划、多方协同。要结合本地自然资源特点和常见案件类型精准定位基地类型;要明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基地运行中的职责,也要引入企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修复和运营;要常态化开展活动,落实好生态修复功能,避免“重挂牌、轻实效”。
(五)在手段上,运用数字检察赋能模式升级。数字检察是推动检察工作发展的新动力,从各地检察机关的实践看,笔者认为以下应用平台、模型研发思路可以参考。一是针对内部线索移送。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研发“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衔接法律监督模型”,依托检察办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NLP自然语言处理、NER实体识别、知识图谱构建、CBR案件推理等技术,按照刑事罪名与公益诉讼关联程度,分设三条推送路径,赋星推送高契合案件线索。该模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人工发现线索、推送线索时的疏忽和遗漏。二是针对强化协作配合。浙江省检察院研发“检察+”协同共治平台,通过对接浙江省域骨干应用,实现检察机关与政法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线上多跨协同。其场景之一的行刑正向衔接,实现了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同步移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作出相关决定同步协同检察院机关,防止“以罚代刑”。通过该场景公益诉讼部门可以全面掌握未进入刑事环节的案件,及时作出公益诉讼监督。其场景之一的行刑反向衔接,实现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提出检察意见及行政执法机关回复线上协同。通过该场景,可以让未受到刑事处罚的破坏生态环境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防止“不刑不罚”。三是针对监督线索主动挖掘。清远市检察院创建的“督促依法监管超范围、超量采矿等涉矿类案监督模型”,以矿企许可开采量为计算基数,分别比对矿山储量年报、税务销项等数据,发现超量开采线索,在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方面均取得较好成效。
(六)在能力上,全面提升专业化水平。一方面是提升检察履职能力。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干警均要提升融合办案的意识,刑事检察部门干警要加强对公益诉讼职能的学习,重点补强公益诉讼线索挖掘能力,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干警要学习强化刑事证据审查能力。可以开展“刑事+公益”双模块培训,增加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碳汇计量、鉴定操作等实务技能。可以加强对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学习,如最高检发布的第23批、第54批指导性案例、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法第37批、38批指导性案例,对办理生态环境类案件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设立融合办案团队,专办生态环境类案件,实行“一案双查”机制,同步审查刑事犯罪与公益损害,避免线索遗漏与程序空转,以专业化办案提升工作质效。另一方面是加强专业力量和公众参与。引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行政机关专业人员作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公益损害鉴定与修复方案制定,并在案件办理中提供专业知识。运用公开听证,将生态修复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听证内容,引导违法行为人主动承担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责任。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