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执行制度的核心所在,亦是民事检察的重点监督工作。面对实际过程中执行不力、执行不能的案件,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着手,综合考量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指标,构建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评价体系。立法上,通过法律文件明确适用标准,界定相关制度,最大程度去除“法律抽象化”;司法实践中,综合运用大数据工具、民刑协调机制,对相关案件实施动态管理与深层次监督,探究营商环境法治化下终本执行程序的应有之路,从而推进执行法律体系的完善,以更好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终本执行;涉终本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大数据工具;社会信用体制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营商环境法治化推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文简称“终本执行程序”)的重要性进一步突显。终本执行程序在我国发展历史较短,尚不成熟。就立法层面而言,已经规定了一整套较为规范的制度体系,但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现行规定的漏洞逐渐突显出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民事执行活动监督一直是民事检察监督的重点工作。根据2021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及最高检“加强对涉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活动”,检察机关要做好涉民事终本执行监督,实现对民事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协助化解民事终本执行积压案件,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终本执行程序的现状分析
(一)法律适用边界、标准不明
终本执行程序是执行制度的最新产物,在探讨终本执行程序时,其与几组概念极易混淆,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终本执行适用不明的重要原因。首先是执行终结与终本执行。执行终结是指主要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四类事由确实无法执行的案件,彻底退出执行程序。在执行终结的这一情形下,被执行人主体资格消灭,没有继受债务的主体,也没有责任财产。而终本执行程序则主要是暂时退出执行,将案件置于终本执行库,严格管理此类案件,实时关注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随时进入执行。其次是暂缓执行与终本执行。暂缓执行具体是指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与调解书,有执行能力且尚未执行的,经审查可能有错误的,执行后再执行回转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暂缓执行,待相关事由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此外,对于暂缓执行的案件,往往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以防恢复执行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可见,暂缓执行与终本执行程序之间存在明显不同的制度设计,需要对此制定更为清晰的标准。可见,终本执行程序缺少明晰化的标准。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中就终本执行程序设置了相应的实体要件与程序要件。法律上设置终本执行程序的初衷是基于程序正义的考量,同时也是通过对财产的穷尽调查和对被执行人的惩戒,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保证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但最终执行不力、执行不能的案件统统以此程序“结案”。因而,实际路径的探究可从立法角度出发,就相应的问题加以规制。
(二)执行管理机制失效
在执行制度的实际运行过程中,终本执行往往会面临来自各方的阻力,以至有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结案方式的采用,会让执行员产生懈怠,不尽力调查,漠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甚至忽悠申请执行人签订书面同意书”,还有人认为“其实质就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名行中止执行之实。”首先,尽管学者们观点有别,但其有一个共同的现实基础,即司法实务过程中终本案件数量激增,终本率较高。结合部分地区的终本执行案件情况来看,2016年以来,终本执行案件数量呈现“井喷式”上升的状态,2021年案件数量有所减少,这也与立法活动直接相关,也间接说明终本执行程序管理面临数量上压力之所在。其次,退出机制松散化,终本执行案件层层累积,动态管理系统失灵,司法效率严重受影响;再次,其退出机制也存有较大的问题,案件一旦进入终本案件库,其更多的是呈现“静态管理”的状态,退出案件难以再执行。综合来说,确有不少案件遇有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能执行的情形,但那些执行不力的案件冗杂在执行不能的案件中,若未较好地管理,很难得以及时的执行,严重影响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综上所述,要对案件事实更为动态化的管理,让改执行的案件和不可能执行的案件尽快退出管理库,集中力量解决执行可能性较大的案件。终本执行程序存在严重错位的现象,需要回归实务问题,从而找到破解现有困局的可行性方案。
终本执行程序中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实质要件,主要通过拘留、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应举措来保证执行的实施,但实际过程中适用率较低,程序如同虚设,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方面,法院希望通过此类的威慑机制来催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只有通过穷尽送达、惩戒等一系列程序后,当事人确实符合终本执行程序条件的,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才可适用终本执行程序;另一方面,被执行人利用虚设的程序,给其行为披上合情合理的“外衣”,给申请执行人一张“法律白条”。但综合来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遇有的阻碍还较大,财产调查及案件管理端问题也日益复杂化,仅单独实之一惩戒威慑机制,其效果必然受限。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实际认定,其离不开立法与司法的双向联动,既要落实程序规定,也要结合大数据时代的特点探究被执行人的财产。此外,终本执行程序作为结案的重要方式,其管理机制、退出机制与理论规定有较大分野。实际操作中,年底法院往往会统合司法资源集中执行,以终本程序结案数量大,终本案件管理不严,大量案件累积,退出机制无法得以运转;相关法律与配套制度不够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有效建立,部分案件当事人甚至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达到拖延执行的目的,为转移财产提供时间条件。
(三)社会信用体制建设匹配度较低
营商环境法治化进程中,经济快速提质增效,其所原依赖的法治体系自然也难以为继,法律机制必然要随之进行调适。司法实务中终本执行程序的适用也逐渐“病态化”,就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意等外部数据库的数据来看,2016年以来,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以终本执行程序结案的数量多。这些传统纠纷存在一定的共性,其是熟人社会下的常态,但其已偏离应有的运行轨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公理似乎已渐渐动摇,其模式之回归势必要辅之以信用体制的重建。司法实务中,这种体制内的不适应性也渐渐突显出来,以致进入法律程序的执行也重重受阻,企业、个人的债权、债权债务难以得到实施与执行,不仅影响司法的公信力,更是对经济的持续发展造成了阻碍,其需要辅之以一套失信惩戒机制。司法判决得到执行不仅是人民法院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更是完善营商法治环境、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企业对各级法院、个人对法院司法工作的要求不仅是在诉讼中得到公正对待、公正裁判,而且判决要得到及时、充分地执行,否则司法公正和权利保护亦只是空头支票。正因为如此,近年来中央多次提出解决执行难、保护企业胜诉利益、保护公民个人的利益,切实发挥好司法的惩戒机制,将之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三、终本执行程序的路径探索
(一)完善程序要件,实行动态管理与深层次监督
实质性要件是适用终本执行程序的重要前提,当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仅以无财产可供执行这一标准就退出执行程序,显然不够充分。而采用执行能力或者说履行能力则是更为全面、更为科学的视角,但履行能力也受到被执行人收入状况、债务状况、消费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需要进一步综合考量。围绕“履行能力”重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并不是回归对人执行,而是强调在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债务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行为多发的条件下,执行不能标准不能固守对物执行理论,应提高终本程序的适用条件,加大对人执行的适用,更多关注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
此外,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系统及终本执行案件的再退出机制,以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提高诉讼效率。我国司法实践中诸多法院已陆续开展了相关案件的动态管理试点工作。如江苏高院规定将无财产案件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动态管理3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终本案件动态管理5年,5年内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自动退出动态管理;北京高院建立单独的“终本”案件管理库,对现有案件进行动态管理,同时滚动筛查,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恢复执行。总的来说,动态管理并非是最佳的手段,无法使每个案件都得以执行,其只是现有境遇下的应急举措,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现有执行程序的应有之义,能够更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解决纠纷。终本执行程序的退出机制,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依然有效,并不会受到影响,其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与法院实际治理经验的相统一,即实现动态管理后,仍无法探索救济路径的,不再进行动态管理。检察机关层面,需要加强重点监督点位监督,实现深层次监督。第一,不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终结,主要包括未对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未予核实、未按规定依职权调查财产状况、不依法执行分配、发放案款等。第二,终本后应当恢复执行未恢复,此类情形主要是指终本后新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恢复执行,终本前不宜处置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后未及时恢复执行等。第三,涉及涉终本执行的虚假诉讼、拒执等刑事犯罪、“逃废债”、涉终本执行背后的司法人员违法违纪等深层次问题。检察机关对此,要重点关注各个监督点位的线索排查与监督,挖掘程序适用不规范的各种问题。
(二)合理运用大数据工具
2021年03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主要包括多元解纷体系和诉讼服务体系,在诉讼服务体系中,司法信息化工具的运用对执行的发展尤为重要,主要可以从服务执行类应用和服务司法管理类应用两个部分着手。对于服务执行类的应用建设,其主要是终本执行中的“第一道程序”,即查明被执行人住所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应执尽执,让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财产公开透明化。首先,可以推进指挥应用技术的运用,主要通过系统来对现场进行留证,通过指挥中心接受监督和指挥调度;其次,提高网络司法查控应用技术要求,实现网络查人找物,有效控制被执行人财产。至于服务执行案件管理方面,其主要是通过信息化工具,推进移动办公与档案数字化管理的司法运用。如执行款物管理应用数字化以及网络司法拍卖技术运用。5G、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量子技术等新一代技术不断发展,最高法深入推进新技术与司法业务深度融合,充分挖掘技术价值,设计更多的应用场景,以实际需求为导向进行技术研发攻关。但是我们需要理清两者间的关系,智慧司法并非完全的信息化,以智能取代人工,而是司法工作人员与市场的融合发展。通过以上对其原有问题的研究,旨在保证司法的整体性、公正性、同步性、权威性、智能化等,平衡各价值观之间的关系。2021年以来,浙江省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大数据工具,建构各类监督模型,共提出涉终本执行程序监督10818件,法院采纳纠正10482件,恢复执行6432件,推动执行到位5.5亿元,发现移送涉拒执、虚假诉讼等刑事犯罪线索338件,127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综合看来,大数据工具的应用效果显著。面对新颖、复杂的案件,数检察机关需要不定时收集办案需求,合理化布局应用场景,整合已用模型,推动实用型监督模型落地。同时需要加强总结分析,及时推动新监督点位的模型化应用。
(三)构建科学的执行绩效评价机制
执行绩效评价是由明确评估原则与任务、确立各项评估标准等综合因素构成的行为系统,其旨在追求‘可视化、扁平化、集约化’管理模式的动态过程。自上世纪90年代起,执行制度就开始探索运行以指标为参考标准的绩效管理模式,从最早的工作目标评价到执行案件质量评估再到现如今追求的执行者、执行部门、执行团队三位一体的监督评价体系。在发展过程中,执行机制也出现了相应的问题,如终本约谈的不规范与不全面,甚至是是没有终本约谈记录。针对现有问题,需要就此完善执行绩效评价机制。
首先,对数据指标需要进行弹性规定,执行司法救助等客观性指标不宜设定相应的目标值,执行款发放及时率等涉及主观元素的指标需要进行一定的区间管理,以此规制年底大量不合格案件集中终本执行的情形;其次,需要建立一整套指标体系,设定一定的指标体系间的关联制衡,如终本率、终本案件合格率与实际执结率的关联制衡;最后,建立相应的评估机制,关注指标的内在价值,其是客观情况的真实再现,为执行的长效发展提供了路径参考。如第三方评估机制。一般来说,第三方评估机制由法院委托或者自发开展,自2016年开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每年都会发布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全面评估一年内法院信息化建设取得的成绩,深入发现法院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其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性意义。
(四)推进社会信用体制建设
相较于传统社会,现有熟人社会中各类风险潜在增加,后续制度建设要从失信惩戒机制入手,主要是调适以拒执罪为主的民刑衔接机制。其一,要分清终本程序与拒执罪间的边界。与刑事案件不同,民事执行案件一旦走到了刑事程序,就演化为以两个案件的形式进行处理。一方面,原民事案件无法实行执行终结或者进入终本退出机制,形成民事积案;另一方面,涉嫌拒执罪的刑事案件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甚至再到再审,其定罪处罚有一个前置条件,即侦查机关和原告难以发现案件中被告的财产,这也会增加错案风险。其二,从横向域外司法这一维度来看,执行问题也有诸多经验可以加以借鉴。首先,在大陆法系中,大多国家会将拒执型犯罪并入“对抗国家权力罪”或“妨害公务罪”,亦或是设置独立的拒执行为“刑罚类型”,或者对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规定更为宽泛的犯罪情形。其次,对于执行退出机制的构建,可以参照新加坡实现“穷籍制”执行终结制度,对于失信被执行人以及确实符合个人破产制度的人,由执行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符合形式条件的执行法院有权将其统一纳入“穷籍”,对相应主体实行限制高消费,取消全部银行账户,单设纯储蓄性账户,直至还清才可脱离。最后,在执行退出机制与拒执罪的衔接程序上,执行退出机制是现有执行案件结案的主要方式,当穷尽调查程序,被执行人仍旧拒执,此时需要科以拒执罪。对于具体的财产调查程序,美国、法国分别采用不同的穷尽调查程序。如美国采“询问听证”补充调查程序,其中有一个重要制度“判决留置制度”,在留置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财产。法国采检察官情报收集制度,其最大的优势在于其权威性和价值排他性。统而概之,终本案件需要进行价值归位,拒执罪只能是最后的救济路径,其是从“财产执行”转向“对人身自由的惩戒”,本质上是“从金钱之债”走向“人身之债”,现有熟人社会更注重对人身关系的修复,主要是社会信用体制建设的必要性所在。
结语
终本执行程序的设计对于整个法治环境的构建乃至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都起着重要作用,事关企业的兴衰及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就现存执行中立法模糊和实务乱象丛生等问题,需要从各角度入手,建立履行能力与无可执行财产的综合评价标准,从立法上完善其程序要件;协同各社会主体,辅之以信息化、大数据工具,科学运用数据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共同推进我国执行程序的完善,为智慧法院的建设提供实质性的基础;完善以拒执罪为主的民刑衔接机制,理性吸收国外经验,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制,推动信用中国的进程,以更好地解决纠纷,维护私权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