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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君芳 李奕锭:校园匿名社交平台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民事公益诉讼 实践困境与思考
时间:2026-07-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摘 要:校园匿名社交平台因监管缺失,成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扰乱校园秩序的网络治理盲区。检察机关对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从运营模式、内容属性与传播影响三个维度,论证私人账号演变为准公共空间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实质损害,并通过科学设计诉讼请求、推进协同治理,实现个案裁判与系统整治的有机结合。检察机关应依托法治副校长履职强化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能力,发挥民事公益诉讼新业态治理规则填补功能,构建多元协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大格局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 校园网络治理 未成年人保护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2023年2月,李某某牟利为目的,擅自使用绍兴市某职业学校标识,注册名为“技师校柚圈(正能量)”的微信号,运营校园匿名社交平台(俗称“表白墙”)。该账号在未设内容审核的情况下,发布含人身攻击、隐私泄露、低俗诱导等不良信息数百条,涉及80余名学生,引发校园纠纷60余起、警情10余起,严重破坏校园秩序与风气,甚至导致部分学生涉罪。至2024年10月,李某某借此非法获利人民币1.2万余元。

2024年4月,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越城区院”)在法治副校长履职中接校方反映,调查发现该账号已添加近8000名学生,形成覆盖校园的准公共网络空间,严重影响校园秩序与学生心理健康,遂于同年12月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经诉前公告程序,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4月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某停止侵害、删除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消除影响费用2万元。2025年5月,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某履行全部诉请,删除有害信息,并将道歉声明在其朋友圈置顶发布30天。

案后,越城区院推动将李某某支付2万元专项用于学生心理疏导与校园普法,并协同网信、公安、教育等部门开展区域排查整治,构建长效治理机制。

二、校园匿名社交平台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难点与对策分析

(一)公益损害认定:明确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属性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校园匿名社交平台是否属于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监督范围。被告和部分法官认为,相关侵权内容仅针对特定、可识别的学生,损害范围限于个体人格权益,不涉及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认为,校园匿名社交平台特定的运营机制与传播生态,已超越个体侵权范畴,实际上构成了对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群体合法权益的系统性侵害,并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现实且持续的实质性损害。

在运营模式上,涉案账号已超越个人社交范畴,演变覆盖近8000名学生的准公共网络空间,参与学生均以“届别—专业—姓名”进行实化备注,具有明确的校园指向性与身份集合性。其添加好友不设门槛,面向全校学生开放,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投稿功能全开放,且无任何审核机制,信息发布处于失控状态;所有内容对好友公开可见、可评,形成了持续扩散、交互强化的传播模式综合上述特征可见相关账号已突破了微信朋友圈的私密属性形成面向校园不特定多数学生的准公共网络场域。

在内容性质上,涉案账号一是大量传播低俗、淫秽及侮辱性信息,使用污言秽语贬损他人,散布违背社会风尚的诱导内容。此类内容不仅本身违法背德,更在评论区形成二次扩散与模仿,严重侵蚀校园语言的文明底线,破坏清朗网络空间。二是变相鼓励人肉搜索与非理性表达。通过设立“捞人”“表白”等栏目,助长非自愿隐私曝光,冲击校园道德秩序,滋长漠视权利、滥用表达的不良风气,对不特定多数未成年学生的价值观塑造与行为模式产生负面引导。

在传播影响上,此类不良信息的持续扩散具有诱发校园欺凌、激化矛盾冲突甚至衍生违法犯罪的现实风险。涉案账号为网络暴力和校园欺凌提供空间,已导致多名学生产生心理问题。其散布的歧视性言论煽动对立、扭曲认知,对校园秩序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造成系统性破坏。

综上,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运营涉案账号,其持续性、规模化的不良信息传播,严重扰乱了校园正常教育管理秩序,侵害了未成年人群体安心学习、健康成长的基本环境,确已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诉讼请求确定:把握责任形式与赔偿数额的衡平裁量

本案在具体的诉讼请求上存在以下难题:一是赔礼道歉的具体形式与载体如何确定;二是消除影响应采取哪些实质性举措;三是能否主张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

关于赔礼道歉的形式,检察机关认为,依据《民法典》第1000条确立的相当性原则,本案侵权行为完全发生于李某某运营的“技师校柚圈(正能量)”微信朋友圈内,侵权信息的传播范围与损害后果也主要集中于该账号的全体好友这一特定群体。因此,要求李某某在侵权信息原发渠道即其朋友圈内置顶发布道歉声明,最能实现“在哪里侵权,就在哪里修复”的矫正效果,确保道歉内容直接、完整地触达受影响的受众,最大化发挥声明在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受害人名誉方面的实质作用。同时,综合考虑该朋友圈作为相对封闭但持续活跃的网络空间这一特性,认为与传统媒体一次性刊登声明的模式有所不同,需通过一定时长的持续展示以强化警示与教育效果基于以上,将道歉声明的置顶时间明确为30日,以保障其有足够的曝光周期。

关于消除影响的费用,检察机关诉请被告支付2万元,基于以下三个层面的综合考量第一,消除影响的现实需求。李某某的侵权行为,一方面直接损害了被投稿学生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益,另一方面,其运营模式与所发布的不良内容在校园内形成了错误示范,对广大学生群体的价值观与行为方式产生了负面引导。因此,有必要对被侵权学生开展专项心理疏导,以及面向全校学生组织系统的网络法治与文明素养宣传教育。第二,费用确定的相关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182条,侵害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失赔偿数额,可依次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或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本案中,在受害人财产损失难以量化的情况下,参照被告违法获利1.2万元的事实,经与学校共同评估,预计需支出费用约2万元。第三,数额裁量的合理性。最终确定的2万元诉请金额,并非简单的损失或获利填平,而是基于“恢复公益、适度惩戒”原则进行的综合裁量,该数额既完全覆盖了被告的全部违法获利,又为学校实施消除影响的必要措施提供了资金支持。此外,亦考虑了被告月收入约8000元的经济状况,确认该金额在其合理承受范围内,避免了责任承担显失公平。

关于惩罚性赔偿,在案件办理中部分观点认为,本案可考虑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赔偿金可以李某某的获利为基准,理由是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和震慑不法行为人,抚慰被害人、弥补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之不足等作用[],通过主张可实现惩罚、遏制违法行为并补偿公共利益受损的目的。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不宜主张,主要基于以下两点理由:一是于法无据。在《民法典》中有4个条文提及惩罚性赔偿,其中第179条第2作了总括性规定,即明确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责任承担方式,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此外《民法典》第1186条、第1207条、第1232条,分别规定了知识产权领域、产品责任领域和生态环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除此之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旅游法等单行法中也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均未涵盖人格权侵权领域。因此在现行法律体系下,针对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提起惩罚性赔偿,缺乏直接的请求权基础。二是罚当其行。检察机关提出的2万元诉请金额,在完全追缴李某某1.2万元违法获利的基础上,超出部分的0.8万元已内含惩戒性质,实现了让侵权人“无利可图”并付出额外代价的制裁效果与警示目的。因此,不再单独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更符合本案实际与法治精神。

(三)治理路径思考:推动从个案办理到系统治理的延伸实践

在社会治理层面,对于是否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以及是否制发检察建议,存在观点分歧。

有专家学者提出李某某其行为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符合“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构成要件,应受行政处罚。检察机关经综合研判,认为本案不宜再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基于两方面的现实考量一是基于行为性质与责任主体的复合性。本案中,侮辱、诽谤等违法内容的直接产生与提供者,实为背后匿名投稿的学生。若对被告施以行政处罚,则在责任逻辑上难以回避对众多投稿学生的查处。这不仅涉及人数众多、主体均为未成年人,而且各投稿行为在主观恶性、具体情节、危害程度上差异显著,进行公平、精准的个体化责任认定与处罚裁量在实践中面临巨大困难。二是需统筹惩戒效果与社会治理效果。即便考虑对投稿学生进行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未成年人的执行规定,拘留措施大多难以实际执行,罚款也可能转由家庭承担,其教育与惩戒的实际效果有限。更为重要的是,此类校园匿名社交平台纠纷本质上是伴随网络社交新业态产生的内部失序问题,简单采用行政处罚手段,容易激化学生之间、家校之间乃至校生之间的矛盾,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坚持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相悖。相比之下,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责令李某某承担民事责任,已实现精准追究其作为平台运营者疏于审核管理的主责,又通过要求其赔礼道歉、支付消除影响费用等方式直接修复社会关系,并依托学校开展系统性教育,更能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教育效果的统一。

关于是否制发检察建议,在办案研讨中有意见认为,网信部门作为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机关,对平台放任不良信息传播的行为,存在履职缺位,有必要通过检察建议推动其监管。检察机关经审慎研究认为,网信部门法定职能主要定位于互联网信息内容的宏观管理、政策指导与舆情调控,缺乏对校园场景内平台日常运营实施直接行政干预的法定授权与执法手段。若制发检察建议,既与其职能定位存在结构性错位,也可能因执行依据不足而影响监督实效。基于此,检察机关推动治理理念从“督促单一部门履职”向“构建多元协同体系”转变,主动牵头,联合网信、教育等部门共同制定并发布《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联合倡议》以下简称《倡议》,旨在引导运营主体、学校师生等自觉守法、共建清朗网络生态,既有效发挥了网信部门的专业作用,又避免了强制履责带来的程序困境,体现了“刚柔并济、疏堵结合”的治理智慧。以《倡议》为基础,检察机关进一步推动构建常态化协同治理机制,牵头成立检察、教育、网信等多部门参与的校园网络治理专班,建立线索移送、联合巡查、专项处置等工作流程,累计清理违规账号9个。同时,积极推动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德育体系,构建“司法监督+行政指导+学校主责+平台自律+家庭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提升治理的长效性与协同性。

办理校园匿名社交平台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实践启示

2025年,最高检印发《关于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强化协同履职促进网络治理的工作方案》,明确要求深化网络违法犯罪乱象治理,聚焦未成年人权益,重点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综合司法保护。本案对检察机关办理校园匿名社交平台相关案件,有以下三方面启示。

(一)深化法治副校长实质化履职

本案中,校园匿名社交平台违法线索的发现与高效办理,直接得益于法治副校长工作的实质化运行。检察机关通过该机制,拓宽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渠道精准排查,及时发现园匿名社交平台这一流行校园社交形式背后潜藏的监管盲区与侵权风险,并深入校园调查取证,最终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精准追责。同时为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作为教育与司法融合力量的作用,检察机关再次走进该职业学校,以李某某案为例,通过设摊普法、线上直播等多种形式专题解读《未成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升校园普法工作的精准性。

(二)以公益诉讼填补新型业态社会治理空白

最高检应勇检察长指出,要“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而准确把握法律关系的前提就是充分的调查和论证。面对校园匿名社交平台这类游走于监管边缘的新生事物,传统治理手段常显乏力。检察机关以民事公益诉讼介入,有效填补了这一治理空白,其成功的关键在于扎实的调查与严谨的论证,确保了案件的可诉性。一方面是坚持分类取证,夯实侵权事实基础。检察机关依法向平台方调取账号注册信息、好友列表、聊天记录、交易流水等核心电子数据,锁定运营主体、盈利模式及信息传播范围;同时,辅以对投稿学生、被侵权学生、围观学生及教职工的多角度询问笔录,还原行为模式、损害后果,为侵权认定构筑事实与证据基础。另一方面是系统论证公共利益损害。检察机关深入剖析行为的社会危害本质,既查明对特定被投稿学生造成的直接人格权侵害,更揭示并论证其行为对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产生的间接危害如对校园网络生态的污染、对公序良俗的挑战、对未成年人价值观的误导以及诱发次生违法犯罪的风险,从而清晰揭示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实质性损害,将看似分散的个体侵权,提升至公益诉讼可予规制的层面,精准界定监督范围。

(三)构建协同共治长效机制

校园匿名社交平台治理涉及校园网络治理与未成年人保护两大领域,呈现主体多元、场景特殊的复合性特征。破解这一治理难题,关键在于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以个案办理为牵引推动教育、学校等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形成系统治理格局。在督促行政履职层面,通过公益诉讼裁判明确监管导向,推动教育行政部门主动履职,加强对校园社交账号的摸排、引导与规范管理,补齐校园网络空间监管短板。在源头疏导治理层面,坚持疏堵结合,推动学校搭建文明有序的官方信息发布平台,在落实信息审核、风险防控的前提下满足学生正常交流需求,以正向阵地替代无序匿名平台,从源头防范侵权风险,实现整治乱象与保障权益、规范治理与长效管护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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