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时关于“河长制必须一以贯之”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与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治水机制,以法治力量护航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近日,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河长制办公室联合发布10件浙江省河湖长制与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治水案例。其中,诸暨市检察院1个案例入选!
(以下为绍兴检察入选案例)
浙江省河湖长制与检察公益诉讼
协同治水案例
诸暨市保护浦阳江生态环境
行政公益诉讼案
自2014年起,诸暨市姚江镇某砂石厂未经审批,长期违规占用浦阳江墨城坞段沿岸区域经营,总面积达15900余平方米,其中14357平方米处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场内砂石堆体最高达20余米,还布设固定加工设备,严重妨碍行洪安全;同时该厂违法侵占周边农用地1618平方米,并在沿岸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持续破坏流域生态环境。
因上述违法行为历经十余年未得到有效整治,且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整改难度大。2025年8月,诸暨市检察院以流域系统治理为导向召开公开听证会,厘清各部门监管职责边界。会后,诸暨市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并抄送河长办。整改推进期间,市、镇、村三级河长常态化巡查督导,确保各项整改措施平稳落地。截至2026年3月,相关行政机关对某砂石厂作出行政处罚14万余元,清运工业固废300余吨,被侵占农用地恢复种植条件,河道行洪断面基本恢复原状。
案件办结后,诸暨市检察院推动浦阳江河湖“四乱”专项整治,完善线索共享等长效机制,已累计推动51起河湖问题销号,实现从个案整改向全流域共治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