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绍检二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严某某,男,身份证号码3306211969********,汉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系本案被害人。
申诉人严某某不服柯桥区人民检察院绍柯检公刑不诉〔2019〕543号对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元以高息为诱饵,除向沈某某、张某某、詹某某等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外,另查明任某某还有向田某某、俞某某等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
本院复查认为:任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任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申诉期间补充证据,现已查明:任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当。
本院决定:撤销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对任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将案件交由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