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绍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3号
申诉人孟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78********,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南**村**号。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孟某某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甲、陈某乙涉嫌重婚罪作出的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不起诉决定,要求检察机关监督,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申诉人孟某某于2002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2008年11月5日协议离婚,后于2015年6月29日重新登记结婚。2014年年底,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相识,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和申诉人孟某某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和被不起诉人陈某乙在绍兴市越城区**新村**幢**室等地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并于2016年8月29日生下一女儿陈某某。2019年7月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申诉人孟某某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本院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被不起诉人陈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二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二人不需要判处刑罚。
本院决定,维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甲作出的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对陈某乙作出的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不起诉决定。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