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检刑申复决〔2021〕20003号
申诉人冯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49********,汉族,文盲,务工,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幢**单元**室。系越检公诉刑不诉(2019)60号不起诉决定书的被不起诉人。
申诉人冯某某因其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越检公诉刑不诉(2019)60号不起诉决定,以“金某某受伤与其无关,认定其涉嫌故意伤害罪并对其进行羁押没有事实依据,要求查明案件事实等”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8年4月15日6时许,冯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街道**坊**区**幢楼下,因不满金某某在楼下生煤炉一事与金某某发生争吵冲突,期间金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金某某系颈部瘢痕、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并累及腕关节面,伤势已达到轻伤一级程度。
本院复查认为,认定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1、本案直接认定金某某受伤与冯某某有关的证据仅有金某某的陈述及陈某某的证言,但陈某某系金某某的丈夫,其证言证明效力弱,且二人的笔录中存在矛盾之处,无法直接采信;2、冯某某本人否认金某某受伤与其有关;3、在案的其他证据如监控视频、其他证人证言,均无法证实金某某受伤时的具体情况及受伤原因。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冯某某构成犯罪。本院以越检公诉刑不诉(2019)60号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适当。
本院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2021年6月30日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