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开展,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任听证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年满二十三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3.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4. 听证员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 受过刑事处罚的;
2. 被开除公职的;
3.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 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二、听证员的权利义务
1. 被选任的听证员将受邀参加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及所辖基层检察院组织的案件听证工作,对听证案件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2. 听证员依法享有参加听证活动、独立公正发表听证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积极履行听证义务,遵守听证纪律,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
三、任期及履职保障
1. 实行定期选任、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五年集中选聘、调整一次。任期内,经本人申请或出现不符合听证员任职条件、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形时,按规定程序退出。
2. 听证员参加听证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选任方式
1. 个人自荐。符合选任条件的个人,可主动自荐报名参加选任。
2. 单位推荐。相关机关单位、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均可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
3. 主动邀请。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主动邀请符合听证员资质条件的人员。
五、选任程序
1. 发布公告。在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发布听证员选任工作公告。
2. 报名推荐。接受本辖区内机关单位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报名,机关单位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报名时需提交近期一寸彩色证件照1张,身份证及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并填写《听证员推(自)荐表》1份(样式附后)。机关单位或组织推荐的,应在推(自)荐表上加盖单位公章。
3. 初审和考察。按照选任条件的要求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初审通过的人员组织考察。考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4. 确定拟任人选和公示。研究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拟任人选名单确定后通过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5. 正式任命和颁证。根据公示情况,作出听证员选任决定并向听证员颁发聘书。最终选任名单将通过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
六、报名时间及联系方式
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
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检察机关进行报名。
1.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联系电话:0575-88586217;
2. 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联系电话:0575-89110023;
3. 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联系电话:0575-81101722;
4. 上虞区人民检察院,联系电话:0575-82391599;
5.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联系电话:0575-89072912;
6.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联系电话:0575-83133115;
7.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联系电话:0575-86273835。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