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如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对于有正当理由的,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会予以批准。然而社区矫正对象石某却不顾训诫和警告,多次违反该规定。近日,石某被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2022年7月27日,石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间,在三江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为2022年8月9日至2024年2月8日。
但是很快,石某就按捺不住放飞的心,开始频繁外出,又觉得审批手续太麻烦,于是未经批准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期间,多次私自外出至宁波、杭州、义乌、东阳、湖州、绍兴越城等地,并通过设置呼叫转移的方式应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核查,对工作人员的训诫和警告不予理会。
嵊州市检察院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上述情况,随即展开调查。经调查核实后,嵊州市检察院向该市司法局制发检察意见书,由司法局向公安机关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石某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遂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以来,嵊州市首例对严重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件。
行政拘留期满后,嵊州市检察院和该市司法局对石某开展个别教育。经过教育,石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并承诺今后将认真遵守法律规定,服从监督管理,也希望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引以为戒。同时,司法局按规定调整石某管理等级并加强对其日常监管。
检察官说法:
虽然社区矫正对象未被监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仍需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管理规定,包括接受监管、定期报告、参加教育学习及公益活动等。若违反相关规定,轻者将被训诫、警告、治安管理处罚,重者将被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因此社区矫正对象应充分珍惜在“高墙外”的自由,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切莫不服监管,心存侥幸触犯法律,必将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