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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晋灯盏被“摸金校尉”损坏后……
时间:2023-06-25  作者:  新闻来源: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文物是传承人类文明的重要载体,其自身价值具有不可再生性。近日,嵊州市检察院召开一起盗掘古墓葬、倒卖文物损害文物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听证会,邀请文物专家、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等担任听证员,嵊州市公安局、嵊州市文广旅游局与案件当事人等参加听证,绍兴市检察院派员到场指导。

嵊州市检察院在办理裘某等人盗掘古墓葬、倒卖文物刑事案件中,发现可移动文物受损的案件线索。经审查认定,2012年7月,裘某组织范某、郑某等人在嵊州市鹿山街道某村一片竹园内盗掘出一件西晋胡人骑兽瓷灯盏,挖掘过程中导致瓷灯盏破损,后将该瓷灯盏残件倒卖获利。

经鉴定,涉案的西晋胡人骑兽瓷灯盏残件为一般文物。经评估,该文物修复价格为2万元。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

听证会上,与会人员主要围绕三个议题开展讨论:裘某等人以倒卖为目的实施盗掘行为,导致文物损害,是否需要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裘某等人按照可移动文物修复费用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合理;如何规范古玩交易市场与更好地保护可移动文物。

嵊州市公安局、嵊州市文广旅游局、案件当事人等依次根据各自职责与工作情况,充分陈述了事实,发表了意见。

听证员听取案情后并询问了行政机关,再针对听证主要问题独立公正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在听证会上,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损害可移动文物安全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共同实施侵害文物的行为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职能部门也表示会继续依法履职,做好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听证会结束后,嵊州市检察院决定采纳听证员的评议意见,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积极探索以受损文物修复费用破解可移动文物保护难题。绍兴市检察机关也将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凝聚文物保护共识,共同推进完善文物保护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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