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的厂房无人看管,却被小偷盯上了。一男子四个月内偷偷潜入厂房十余次,将部分生产设备、电缆等窃走。近日,经嵊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周某平日里以走街串巷收废品维持生计,2025年7月,他在收废品途中发现一茶厂已停工许久,且无专人看管,便心生贪念,想进去看看是否有能变卖的物品。周某观察厂房四周地形发现,一处被竹子掩盖的渠道与厂区内连通,并能容纳一人通过。
于是,周某先将电动三轮车停到厂房附近的隐蔽处,随后钻渠道潜入厂区内,再爬窗进入厂房,将炒制茶叶机器的部分电机卸下来窃走,再把窃得的物品搬运至电动三轮车,回家后将物品切割分离,进行分类售卖。这一次的成功得手让周某尝到了甜头,便将这个旧厂房当成了他的“秘密基地”,过一段时间就要潜进去搜罗一番。
殊不知,周某的偷盗行为其实早就被该厂的老板魏某发觉。因经营发展需要,该茶叶公司将茶叶生产移至新的厂区,老厂暂时处于停工整修阶段,准备随时启用。因此,魏某时不时会前往老厂区查看情况。2025年9月,魏某发现厂区内的一些生产设备上的电机被人窃走,因为窃走数量不多,便没有很在意。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他发现厂区内东西被窃走得越来越多,感到事态严重,就在厂区安装了监控,直至当年12月的一天,发现厂内电缆、电机又有丢失,通过查监控发现一男子在此期间多次潜入厂区盗窃,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查,2025年7月至11月期间,周某通过钻沟渠、爬窗等方式进入厂房,先后盗走电机17个及起重机、铜线等物品,得手后将赃物切割分解,贩卖至废品店,短短四个月内作案十余次,非法获利共计三万余元。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周某在四个月内盗窃十余次,属于法律规定的“多次盗窃”,即便单次盗窃数额不大,也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
每个人都要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靠正道谋生,不能心存贪念,铤而走险,终将难逃法律制裁。企业经营中,也应强化安保意识,财产遭受损失后及时报警并加强防盗措施,避免不法分子反复作案,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