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铁桶、一台加油机、一把油枪再添加一个后盖,一辆普通皮卡车便化身为一辆可流动的加油车。看似方便快捷的背后,却暗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每一次运输与加注,都如同在道路上操纵一枚“移动炸弹”。近日,嵊州市检察院办理的这样一起案件获法院判决,金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
金某原本有一支挖掘机车队,正常情况下挖掘机加油需要用板车运到加油站,来回一趟耗时不说,费用也不低。于是从2021年起,他便开始自行用油桶给挖掘机加油。在此过程中,他发现别人的挖掘机也存在加油不便的情况,就想抓住这一“商机”。
2021年底,金某购买了一辆皮卡车,通过加装油桶、加油机等将其改装成一辆“流动加油车”。2022年3月,他做起了为挖掘机加注柴油的“流动加油”生意,先前往加油站将皮卡车内的油桶加满柴油,然后根据顾客的要求到相应的地点给挖掘机加油。就这样,他驾驶该“流动加油车”穿梭在城市主干道,来往于加油站和工地之间,休息时就将车停在自家附近的路面上,车上仅配备一个灭火器。
2025年9月的一天,金某开着“流动加油车”来到约定好的嵊州某偏僻路段,看到一辆挖掘机停放在路边,于是便将皮卡车停在后面,随后打开车厢,拿出输油管开始给挖掘机加油。然而还未等加油结束,他就被公安机关查获。
自2023年1月1日起,柴油不区分闭杯闪点,均列入危险化学品,运输、销售危险化学品须经许可。
经查,2022年3月至2025年9月,金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和运输许可的情况下,驾驶非法改装的轻型多用途货车从加油站购买柴油,并在嵊州市范围内运输、销售,累计销售至少8万升,非法获利至少4.8万元。
近日,经嵊州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检察官说法
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活动危险性高、专业性强,一旦发生事故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从事相关行业须取得相应许可,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谨慎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触碰法律红线,为牟取非法利益罔顾他人与自身的安全,必将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