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不等于没有违法,更不代表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在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不起诉宣告暨训诫活动现场,五名被不起诉人接受一场直击内心的法治教育。该院聚焦盗窃、危险驾驶两类高发轻微刑事案件,通过集中宣告、现场训诫、以案释法,做实不起诉案件 “后半篇文章”,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到实处,实现法理与情理双向融合。
本次集中训诫筛选出两类具有较高警示价值的轻微刑事案件。被不起诉人王某,抱着贪小便宜的侥幸心理,在超市结账时多次故意漏扫商品,实施盗窃行为。案发后,王某认清自身错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全案情节,上虞区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另有四名危险驾驶案件被不起诉人,均是心存侥幸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考虑到 4 人均为初犯、偶犯,无从重处罚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检察机关本着教育挽救的司法理念,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虽然对你们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涉案行为本身已经触犯法律,你们绝不能就此放松警惕。” 活动现场,承办检察官逐一宣读不起诉决定书,结合个案掰开讲透违法后果、社会危害并开展训诫。
不少被不起诉人此前存在认知误区,简单认为 “不起诉就等于没有违法,不用承担任何责任”。针对这一错误想法,检察官现场开展针对性训诫纠偏,详细讲解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明确对于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将制发检察意见移送主管机关处理,真正落实 “不诉不等于不罚”,构建责任追究闭环。
据了解,本次集中训诫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开展,推动不起诉宣告训诫转向 “实质化”。听完训诫教育,五名被不起诉人纷纷现场作出悔过承诺,坦言过去心存侥幸,如今真切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今后一定严守法律底线。
不起诉不是案件办理的终点,而是教育矫治的起点。下一步,上虞区检察院将持续深化 “不起诉+训诫” 工作机制,规范宣告训诫全流程,做实后续跟踪帮教。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化解社会矛盾,助力基层社会治理,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